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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樓處濫用人臉識別技術是對個人信息安全的踐踏
http://www.CRNTT.com   2020-11-27 21:43:56


 
  普通看個房,被無端收集個人信息,甚至被“大數據殺熟”,作為公民個體的維權欲望不足,正是某些地方政府部門以個人糾紛為由推給自訴、客觀上使得公民權利受損無力維權的原因。但事實上,現行法律對人臉識別技術的濫用并非完全是“不告不理”的處理,同樣給出了行政執法、監管部門的履職空間。

  《網絡安全法》對違法收集個人信息的運營者,要求主管部門及時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等處罰,情節嚴重的,甚至可以責令其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權利的大範圍違法行為的社會治理僅推給公民的自力救濟,顯然是一種極不負責任的行政不作為。

  對人臉識別技術的濫用,公民個體的權利救濟固然有法可依,執法部門的果斷出手同樣要有法律督促。還不僅如此,在看房、購房過程這一大型消費場景中,大面積的消費者權益受損、被侵害也迫切需要消費公益訴訟甚至檢察公益訴訟的及時介入,督促地產開發、銷售行業的合法合規運營。

  讓公民安心地摘下頭盔,不再憂慮個人信息被非法抓取、存儲和濫用,就必須得讓在其中渾水摸魚的像地產商這樣的從業者不再心存僥幸、能有所敬畏。基於此,“明示同意”與“單獨告知”更應當上升為明確的強制規範,并得到強制力保障實施——違法必究,越界必被懲戒,這是公民自力救濟、執法有力監管的法治底綫。(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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