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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抑鬱症患者乘機 航空公司到底有沒有錯?
http://www.CRNTT.com   2020-10-19 16:52:36


 
  杭州一律師事務所的熊律師告訴界面新聞記者,從法律層面來講,精神病人分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病人和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病人。即使是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其有能力辨認并可以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其權利也不應該被剝奪。

  在熊律師看來,這件事情的巧合性十分強,“就算是法院,從法律的角度來講也很難判定誰對誰錯。就該案件來看,精神病專家也很難判定該女子在當時是否能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

  熊律師表示,如果春秋航空所描述的情況屬實,他們做出的決定也無可厚非,畢竟在空中發生的事情是沒有辦法控制的,所以最穩妥的方式就是在起飛前控制可能發生的不安全因素。“所以如果該女子將航空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也只能盡最大努力來調解,沒有明確的依據分出是非黑白。”

  根據“TK重症患者”的微博內容,春秋航空承諾退還機票費用,而“TK重症患者”要求賠償後續的高鐵票和精神損失費,雙方就後續賠償問題并未協商一致。

  熊律師就該問題表示,就類似案件來看,法院會傾向於弱者,即“TK重症患者”一方,但過多的傾向也會有違公平原則。“所以很有可能是春秋航空道歉,然後賠償一部分精神損失費,至於這個損失費是多少,還要根據雙方的協商來決定。”熊律師說到。

  經界面新聞記有民事行為者查詢發現,除航空外,高鐵、火車、大巴、公交均未有對精神病患者明令禁止的條例。

  但即使春秋航空有權利拒絕該女子乘機,假如“TK重症患者”的描述屬實,地勤的詢問方式也侵犯了抑鬱症患者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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