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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樓截癱後還被威脅,莫讓家暴受害者“離婚難”
http://www.CRNTT.com   2020-07-29 17:18:54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有“實施家庭暴力”情形,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對於實施家暴的男方來說,離婚是咎由自取,對於受到嚴重傷害的女方來說,離婚則是告別過去,保護自己,重啓未來。盡管該案中男方有無揚言“蹲監獄出來就殺孩子”仍待查證,可單是凶狠的家暴情節,就足以表明終結這樁婚姻關系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離婚訴訟與之前的家暴傷害雖然有關,卻沒有物質損害關系。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才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就是說,有些離婚案并不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跟刑事案件的處理,本就是獨立的程序,沒必要捆綁在一起,也不必適用先刑事後民事的程序。
  
  如果說,很多普通刑事案件的審理還可以按部就班,等刑案終結再從長計議,那該案可能更為“特殊”些——這是一起由家暴所引起的嚴重故意傷害案。這樣的失敗婚姻,給受害者帶來的是身心重創。對於個中的婚姻關系,受害者或許一秒鐘都不願維持下去。而根據法律規定,在這類離婚訴訟中,只需有家暴的事實即可,無需對方定罪量刑。
  
  好在目前當地法院已發聲,稱將盡快做出離婚判決。“不需要二次開庭,直接判決。”這一做法對受害人來說,無疑是一個好消息,也符合民衆的期待。
  
  司法是正義的底綫。面對家暴,法律應當成為弱者的強大後盾,讓施暴者被懲,讓受害者有力。回到這起涉家暴案件上,離婚訴訟能早就不宜拖——考慮到受害者的實際情況,有必要在離婚訴訟中暢通渠道,對不正常的婚姻關系迅速作出妥善處理。(來源:新京報 作者:楊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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