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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堪家暴跳樓致殘,請保障她的離婚權
http://www.CRNTT.com   2020-07-29 17:18:11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須以相關的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則民商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回歸劉女士的離婚訴訟,結合現有監控影像和傷情鑒定,法院方面完全可以對是否存在家暴行為做出明確認定,無須等待刑事案件的審理。更可況,早日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對身心俱殘的劉女士而言,才是最好的法律救濟。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5月28日《民法典》表決通過,其中離婚冷靜期制度成為受關注度最高的條款。人們最主要的擔憂,正在於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會不會成為深陷家暴泥淖的弱勢方的陷阱。其實,對此已有法律補丁明確,“冷靜期”制度并不適用所有的離婚情形,發生家暴或婚內出軌現象,不適用“冷靜期”規定。

  前段時間,在廣西柳州三江縣人民法院訴訟受理中心門口,一男一女因提交離婚訴訟書後,男方因不同意離婚,於是就在訴訟受理中心門口將女人拖倒在地,然後暴打。現在,劉女士被不堪家暴跳樓致殘仍無法離婚。

  種種社會新聞,不應該停留在未婚人士眼中的恐婚教材,更應該成為司法機關審理相關案件時的現實參考。

  長期以來,社會上慣有“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段婚”的傳統。但結合歷年的離婚訴訟案件和由此引發的刑事案件來看,當出現家暴、虐待,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時,婚姻已經走上了絕路。如果再以“清官難斷家務事”等和稀泥的理由,無視施暴行為,給當事人尋求離婚救濟層層設障,不僅無法破鏡重圓,反而會讓弱勢一方受到更為嚴重的傷害,甚至經歷長期求助無門,誘發惡性案件。(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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