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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家暴跳樓,如何捍衛離婚權?
http://www.CRNTT.com   2020-07-29 17:16:43


 
  某些地方仍然囿於“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段婚”的傳統觀念,習慣性將家暴看作“家務事”,不分青紅皂白試圖調解、挽回。極個別地方人民法院,對離婚訴訟能拖就拖,甚至出現離婚訴訟第一次起訴不准離的荒唐做法。2018年,四川成都一名女子被丈夫家暴致左耳失聰,經過3次庭審,法院一審仍然判決不准予離婚,法官給出的竟然就是上述理由。

  一旦法律無法保障當事人的離婚權,人為給離婚訴訟救濟添堵設障,讓身處家暴、虐待等不正常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求助無門,不僅可能誘發惡性刑事案件,更會加劇當下社會中存在的“恐婚情緒”。

  值得注意的是,在“女子不堪丈夫家暴跳樓”“一年多無法離婚”的新聞下,不少網民將女方的困境歸因於“離婚冷靜期”制度。這種提法顯然失之偏頗,“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不適用於訴訟離婚,該制度設計是為衝動離婚開了“後悔藥”,并不是給婚姻自由套上“枷鎖”,更不適用於家暴離婚等情節。

  不過,對離婚冷靜期的關注,反映出公衆看重婚姻自由的深層次問題。只有暢通離婚訴訟渠道,保障法定程序,對確已破裂,當事人面臨家暴虐待等威脅的婚姻,盡早審結,捍衛當事人的離婚權,才是維護法律權威、保障婚姻自由的應有之義。(來源:光明日報客戶端 作者:白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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