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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火鍋店疑似抄襲裝修,能否構成侵權?
http://www.CRNTT.com   2020-07-22 19:31:24


 
  另一個起訴依據,是《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經營者不得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規定,其中包括“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吼堂老火鍋2019年12月在成都開業,火鳳祥2020年7月18日在寧波開業,前者如何證明自己“有一定影響”,進而後者構成商業混淆行為,少不了會有一番唇槍舌劍。

  不難看出,針對店堂裝修抄襲,維權并不容易。這可能也是類似行為普遍存在的原因所在。此案因為涉及明星,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最後極有可能通過協商解決;但更多類似案件,當被抄襲者向抄襲者主張權利,仍會像吼堂老火鍋在公開質疑之前的遭遇一樣,對方根本懶得理你。飯店裝修抄襲,并非不是事兒,盡管維權不易,更多企業還是應該拿起法律武器,對行業亂象說不。(來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舒聖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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