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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期給衝動離婚者思考時間
http://www.CRNTT.com   2020-05-28 20:01:50


 
  ●前款規定的時間屆滿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專家解讀】“冷靜期”并未限制當事人的離婚自由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龍翼飛表示,“離婚冷靜期”的立法目的,是實現人權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人本秩序。當事人請求婚姻登記機關解除婚姻關系,有相當一部分是因為某種非理性原因的催動,出現了偶然的矛盾,認為無法化解,於是就要用“離婚”來解決。對於這些情況,設置為期30天的冷靜期,是給予當事人一個理性思考的機會。

  在這個過程中,不僅夫妻雙方要自行審視曾經的夫妻關系,社會組織、親戚朋友們也應該主動參與進來,協助夫妻化解矛盾。如果一方當事人經過慎重思考,不願撤回離婚申請,或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問題上無法達成滿意的協議,還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渠道解除婚姻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講,“冷靜期”并未限制當事人的離婚自由。

  在一些國家,也有類似的“冷靜期”設置。誘發家庭生活的矛盾,往往并非多麼原則性的尖銳矛盾,一旦發生糾紛,雙方都不考慮容忍、妥協,立即打算離婚,顯然是不理性的。各國類似制度的共同規律,既是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又給予充分的冷靜時間,以實現婚姻家庭的和諧,這才是各國法律制定者的共識。(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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