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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食野生動物,“代價”不能讓養殖戶來扛
http://www.CRNTT.com   2020-05-20 20:09:26


 
  法治社會,權責應當對等,任何政策必須有始有終。行政機關為滿足公共利益需要,發布新的政策,對以往規定進行修正,往往難以避免。但如果政策變動造成了企業和個人的合法財產遭受損失,行政機關也有責任應該根據具體情況,或提供相關的救濟措施,或給予有關當事人一定補償。

  其實,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禁野令”,對此也有明確要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幫助受影響的農戶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補償。”不過,相對於“禁野令”執行的雷厲風行,相關的救助和補償措施出台和執行,卻似乎給人以慢吞吞之感。

  對此,有些地方看到了養殖戶的艱難處境,也采取了一定措施,比如,貴州一些地方通過引導,幫助養殖戶消化存欄動物數量。比如把竹鼠、豪豬等作為食物,提供給非食用性利用的藥用蛇養殖戶。探索與部分制藥企業、旅游景區等合作,消化處理一部分在養野生動物。但這些工作還遠遠不够,難以覆蓋所有養殖戶,也不足以彌補他們的慘重損失。

  因此,面對養殖戶的困境,地方政府亟需拿出更積極有力的措施。最近,廣東就提出給予合法養殖、依規停業的農戶一定補償。要求林業部門要積極配合當地政府,認真研究全面禁食野生動物後的應對工作,探索開展養殖戶轉型轉產、安置、補償和野生動物處置等,盡量減少養殖戶損失。相關扶持政策要想向養殖戶集中的貧困地區傾斜等等。

  廣東的做法,給其他地方樹立了一個示範。人工養殖野生動物產業的退出,應當建立在妥善維護養殖戶權益的基礎之上,把對民生和經濟的影響降到最低。實際上,做好這樣“善後”,也關乎“禁野令”的成效,畢竟,養殖戶權益得到保障,他們會更有動力配合政府的處置工作,杜絕私下處置等問題。如此一來,“禁野令”在最後一公裡的執行才能暢通無阻。(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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