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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校鬧”關鍵要完善防範處置標准
http://www.CRNTT.com   2019-08-21 22:09:38


 
  教育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擬推動先行制定相關行政法規,積極爭取支持,推動《學校安全條例》制定工作。這是一個積極信號。其實,一些國家治理“校鬧”也依靠法律,比如日本早在1959年就頒布了《日本學校安全法》。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制定《學校安全條例》或專門法律是治理“校鬧”的基礎。

  而且,我們要意識到,“校鬧”的誘因不完全是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老師懲罰某些學生也容易引發“校鬧”。比如某小學教師正常批評學生,但家長誣陷教師辱罵、毆打學生,打橫幅圍堵校門,惡意糾纏、過度維權。對這種“校鬧”,急需把教師懲戒權寫入法律。據悉,將修改《教師法》明確懲戒權。

  除了需要完善法律,是否還應該針對學校安全事故制定專門賠償標准,也值得探討。雖然《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範圍與標准,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但這樣的規定比較模糊,容易使某些家長產生爭取更多利益的想法。

  此外,還需建立高效、公平、公開的學校安全事故或者校園糾紛調查機制,這既能讓家長和公衆及時了解事故或糾紛真相,也能避免學校和家長“私了”,如此也能避免或減少“校鬧”。(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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