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之所以層出不窮,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法律制度還不盡完善。比如,《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够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顔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册。以此次的“五糧液”商標維權案來看,“九”與“五”的區別不能說不顯著、不便於識別,最高法也是從“涉事企業存在明顯的借用他人商標商譽的主觀意圖”入手才推進判決。這樣的現實多少有點讓人尷尬。
另一方面,企業遭“傍名牌”維權成本高。維權者需查找以及固化各種各樣證據,無形中增加了很多企業維權的門檻,商標維權往往要打曠日持久的“拉鋸戰”,需耗費大量的精力,乃至影響企業發展步伐,導致企業維權意願不高。此外,商標批准和管理部門對申請商標把關不嚴、監管缺位,也導致一些違法商標相繼出籠,當引起有關部門警醒與反思。
要有效遏制“傍名牌”亂象,在充分釋放典型個案司法威懾效應的同時,還需進一步打好制度“補丁”,讓權利人維權之路少些磕絆。加大監管力度,多管齊下,形成合力,才能讓“傍名牌”無處可傍。(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謝仕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