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此類行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構成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過,要構成此罪,必須產生嚴重後果,即由於偷拍行為而致使竊聽、竊照對象傷、亡、受重大財產損失,嚴重損害國家政治利益。顯然,多數偷拍案件都難以符合這個苛刻的條件。
進一步說,與地鐵、公交車等公共場所的偷拍行為相比,“固定偷拍”的隱蔽性更高,非專業人士很難發現,且被發現的也只是少數而已,所以對於此類違法行為的震懾力就顯得尤為重要。某種程度上說,頂格處罰只是行政拘留並無多大威懾力,處罰的力度與其造成的隱私洩露、社會恐慌等危害難成正比,從而很難遏制這種現象。
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對此類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加強對制售、傳播偷拍器材和隱私內容等行為的打擊力度,更要讓酒店、商場等機構承擔連帶責任,倒逼其盡到“保護消費者不會遭遇偷拍”的義務。唯有多管齊下,才能真正嚇阻以身試法者,讓公眾更有安全感。(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宋鵬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