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教育部的表態并不意味著要圍繞懲戒權對老師再來一次賦權。原因很簡單,懲戒權已經體現在了法律中,真正緊迫的問題是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懲戒權的標准、尺度和範圍。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坦言,教師有責任、有義務對學生進行管理教育,“但是由於過去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規定不是很嚴密、不是很規範甚至缺失,也影響了教師正確地行使教育懲戒權。”的確,假若懲戒權的標准、尺度和範圍非常模糊,對老師來說,這樣的權力顯然毫無意義。
保障教師有效地行使懲戒權,促進教師敢管、善管,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維護師道尊嚴,明確教育懲戒權的意義不可謂不重大。要讓這個意義落到實處,讓教育懲戒權好看又好用,細化再細化肯定是唯一的辦法。而在這方面,廣大教師最有發言權,研究制定實施細則需要廣泛聽取老師們的意見。
教育孩子并不只是學校和老師的事情。一名老師因為學生遲到罰站了幾分鐘,罰站也不過是一個小小的懲戒而已,但學生的父親和老師之間卻引起了嚴重的衝突;老師向學生家長通報學生作業情況,一些課堂上不積極發言的學生受到了老師的批評,最後卻有家長以老師行為傷害孩子心靈為由要求老師道歉……類似家校矛盾并不少見。這就提醒人們,如何理解教育懲戒權,教育懲戒權的明確和落實能不能達到應有的效果,還取決於千千萬萬個家庭。
新聞中說,呂玉剛希望在這方面,社會各界、家長給予積極理解,形成學校、家庭、社會共同育人的氛圍,提高育人效果。這絕不是一句套話,只有明確標准範圍、達成普遍共識,教育懲戒權才能發揮其基本的作用。(來源:南方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