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自願繳存邁出了關鍵一步,但仍然有很多問題擺在眼前。首先,公積金使用效率還有提升空間。比如多數公積金貸款不僅存在周期問題,而且也存在“門檻效應”。《辦法》雖然對涉及自願繳存者的適用範圍、開戶、繳存、提取、貸款等都做了明確規定,但使用過程是否便利還有待觀察。其次,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用途也有待擴展。近年來,廣州公積金中心不斷擴展對繳存人改善居住條件的支持力度,不久前還規定個人為住宅增設電梯也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等,都啓發我們是否也要拓展自願繳存群體的保障範圍,將其等同視之。第三,需要明確自願繳存是一項補充措施,單位強制繳存仍然是現行公積金制度的主流方式。要特別警惕一種可能,即部分中小企業將本該單位繳納的公積金,全部轉嫁給從業人員個人自繳。
就廣州而言,公積金制度的屢次改革正是民衆“獲得感”的體現。此前無論是簡化二次提取公積金的手續,或者提供網上“刷臉”辦理,還是不斷調整公積金用途,將裝電梯、租房等納入提取範圍等,都最大程度體現了公積金的保障功能,獲得了民衆的一片好評。而規定公積金可以自願繳存,更是順應民意民心的一次重要舉動,它也釋放出明確的改革信號,隨著政策不斷趨向完善,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會越來越便利,居民權益也將相應得到越來越好的保障。(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扶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