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許一線的公務員犯小錯”,平心而論,廣東省國土廳廳長陳耀光這番言論並無過多值得指責之處。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如果要求官員在各種具體公務中從不辦錯事,既勉為其難也不現實。換言之,如果一線公務員因為犯了點小錯就武斷地一棍子“打死”,亦非科學、理性、人本之舉。再說,不管是做人做事做官,若太拘於“小節”,往往就放不開手腳,反而不利於銳意進取、幹事創業的氛圍形成。
不過,認同“容許公務員犯小錯”,並不意味著筆者就贊成眉毛胡子一把抓地為犯錯的公務員“遮風擋雨”。
何為“小錯”?如果一名公務員亂作為,使某位公民陷入“滅頂之災”,而對於整個政府來說,這可能只是“小錯”。那麼,這種“小錯”是否該被輕描淡寫地一筆帶過?又例如,因為公務員疏忽將某位領導人的名字寫錯了,對於群眾來說這是再小不過的事情,而在很多領導看來,這可能是不得了的大事,那麼,這種“大錯”是否就不可饒恕呢?
說到底,“容許公務員犯小錯”的前提是建立一個科學評價“錯誤”的機制,而且,在執政為民的政治語境下,這種機制必須植入民意評價——官員所犯之錯究竟大不大、能不能被容許等,當充分吸納民意民聲,這樣一來,等於是通過一種形式還權於民,它有利於引導官員更加尊重民意、為民負責。
“容許公務員犯小錯”的另一個重要前提是辨別“小錯”的性質,即是因主觀原因犯錯還是因客觀原因犯錯。在筆者看來,一線公務員如果因他人原因或者非人為所能左右等客觀原因造成的“小錯”,應當被容許;相反,如果因為自身主觀原因犯錯,則當“犯錯必究”。
“容許公務員犯小錯”不能被視為對官員犯錯的一種簡單包庇。畢竟,“錯誤”從來就不是什麼好東西,尤其是官員在從事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務活動時,必須謹慎規避之。總之,“容許公務員犯小錯”當有著苛刻的前提條件和嚴密的制度規範,一味“容許”則是大錯特錯。(時間:1月31日 來源:徐州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