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市場價格,是市場參與利益主體(消費者和供應商)交易的結果,而不是政府管理出來的,更非是政府按照市場的波動制定出來的。在正常市場化的國家裡,政府可以有物價部門,以監督交易過程之中是否有價格欺詐等行為。但卻不能設置一個專門的機構,按照它們對市場的理解,對企業進行所謂的價格制定和指導。換言之,政府可以、也應該受理消費者關於價格的投訴,但卻不能、也不應該決定消費者和供應商的交易價格。
比如成品油價格容易受到壟斷企業行為的影響(成品油價格多是壟斷企業的壟斷行為,甚至是集體壟斷行為,這是行業特性使然),可能會對消費者造成不公,這時政府應該出面監管,限制和消除壟斷企業對消費者的不公。
中國成品油的價格來自發改委的定價機制,表面上看是壟斷企業無權擅自制定價格,似乎可以政府的名義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實際情況可能恰好相反。因為,如果消費者認為成品油的銷售價格不公,卻沒有有效的投訴渠道!投訴中石油、中石化的壟斷?價格卻不是它們制定的,它們只是執行機構。若是投訴發改委,這將涉及到行政訴訟。就一種消費品的價格,消費者和政府打官司,而獲得壟斷利潤的石油巨頭卻置身事外,怎麼看都不正常。
而且中國成品油定價機制還以政府的行政權力大力維持著這種不正常。若說這是政府在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是對壟斷可能形成的市場不公的限制,還不如說這是政府把政府的信用和行政權力讓渡給了壟斷企業。而壟斷企業一旦和行政權力結合起來,消費者在市場上就基本喪失了任何來自政府的制度性保護。可惜的是,發改委似乎遠未意識到它把行政權力讓渡給壟斷企業所帶來的惡劣後果。(時間:3月21日 來源:經濟觀察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