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機制的缺乏,其實也使得目前化解債務的措施,面臨諸多爭議。比如,政府化解高校債務的方案,廣泛聽取過高校(包括公辦和民辦)、教師、學生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了嗎?政府制訂的方案,是否提交人大討論、審議?如果僅由政府決策,那麼,體現的只是行政的意圖,這與當初高校大擴招、大搞徵地蓋房,也僅由行政決策,不是一個邏輯嗎?
再比如,政府決定用土地置換方式來化解高校債務,一些教育人士指出,根據《高等教育法》,教育用地是不能隨意變更的,高校用土地置換還債,涉嫌違法,可如果高校提出變更申請、政府同意變更,土地出讓費給政府(再轉給高校),資產變賣費用歸高校,也就符合了法律的規定。如此一來,在政府主導下,任何校園都是可以置換的。問題出在哪裡?就出在師生和社會公眾被排除在決策之外。在發達國家,大學徵地或賣地,是要將方案提交給師生討論、決策的,如果得不到師生的同意,很難出台相應的方案。這是我國高校在做類似決策時,應該借鑒的方式。
總體來說,我國高校的債務問題,是由於沒有理清政府(舉辦者)和學校的關係,沒有建立起現代大學制度所形成的。如果政府和學校的關係明晰,保證學校的辦學經費,作為公益事業單位的大學,是不可能以貸款方式謀求發展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大學,也不可能搞經營來擺脫經費困境——如果學校內有大學理事會治理機構,有可以參與決策、發揮作用的教師委員會、學生委員會,學校也不可能違背教育規律和學校定位盲目擴張。因此,在化解高校債務問題時,更要注重這些問題的全面解決,這才可能讓高校步入健康發展的軌道。(時間:2月24日 來源:千龍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