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廣東韶關宜達燃料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粵北首富”朱思宜案二審開庭。庭審中,朱思宜叫屈,稱自己只是行賄卻判得比受賄還重,懇求改判。
定罪量刑一直是刑事審判的難點,最易引起爭議。單純以個案比較,行賄比受賄量刑更重並非沒可能。因為量刑除涉及罪名外,還與犯罪情節、危害後果,是否有自首、檢舉等諸多情節有關。比如受賄10萬,起刑點是10年以上。行賄10萬元,一般判5年以下,但如果謀取了不正當利益,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可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情節特別嚴重,還可判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
但如果數額相當,情節類似,行賄比受賄判得重,顯然就不合法了。刑法規定,受賄罪屬重罪,同樣的情節,量刑要比行賄罪重得多。具體到此案,對朱思宜叫屈可從三方面分析:一是就其本身的犯罪情節而言,判16年是否恰當。這是個細致而專業的司法判斷,涉及法院是否嚴格依法辦案的問題。二是同樣的情節,其他行賄案與朱思宜案定罪量刑是否相當,比如報道中提到黃光裕案發後送錢給官員,與朱思宜的送錢行為相同,前者被認定為單位行賄,後者一審卻認定為個人行賄。這涉及司法尺度是否統一,同案是否同判的問題。三是,此案中是否存在行賄比受賄量刑還重的現象。這涉及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司法是否一視同仁、公正適用的問題。
網上輿論將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第三個方面,這反映了一種社會焦慮——人們擔心權勢一方在司法審判中會獲得更多照顧。朱思宜說,不行賄要受刁難。的確,行賄往往是被迫的。受賄者地位更強,危害更大,如果懲罰更輕,會讓人認為司法偏袒權勢,這對法律權威和公正的打擊將是毀滅性的。
此外,還有一個現象值得關注。有受賄必有行賄。而從以往報道看,受賄案顯然多於行賄案。按照法律規定,因被勒索,未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可見,行賄案少有兩種可能:要麼被勒索又未得利的人太多;要麼一些行賄者沒被追究。司法實踐中,為推進案件偵破,行賄者如果與辦案機關合作往往會被免責或從輕發落。這為行賄案少提供了一種解釋。所以,在單純行賄者中,朱思宜被判得如此之重是極其少見的。從報道看,朱思宜除行賄外,還有高調的檢舉行為。這就形成了反差:行賄者暗地配合,往往會被從輕發落,公開高調檢舉反而被判得更重。這給人一種潛規則替代明規則的暗示,背後的隱語是,要想輕判就要聽話。這顯然是一種違背法治本意,去法治化的現象,應給予充分警惕。(時間:11月28日 來源:成都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