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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命藥”缺貨根源在市場錯配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9-14 15:33:03  


 
  一種情况是“惡意低價競標”, 現在生產經營藥品的企業,基本上要過兩道關,一是獲得食藥監局的允許生產經營批文,二是中標各地政府衛生部門組織的集中藥品採購。既然獲得批文,既然中標,就得保證供應。如果是低價競標成功的,就說明企業承諾可以此價供應,否則就是惡意圍標,就應該接受懲罰,如果患者不得不用高價替代藥物,必須由中標不供藥企業補償差價。

  第二種情况是“成本異常波動”,一種藥品十幾年價格不變,在市場競爭條件下如果還實行國家限價的確不合理,如果在中標供應期間出現成本大幅變動,藥企也可以與各方協商,報請發改委要求漲價,或申請政府補貼。其實一枝“救命藥”原價十多元,如果漲到二十多元或者三十多元,無論醫院還是患者在當前的通脹形勢下,都是能夠接受的。畢竟現在一次心臟手術(心臟體外循環)除醫保外,患者自己承擔的也不是小數目。

  “救命藥”缺貨是個案,但提醒各級政府部門應重視藥品集中採購的制度設計,避免新醫保時代藥廠“惡性競爭”。 比如現在的藥品招標,往往出現“低價圍標、高價賣藥”現象,生理鹽水的中標價竟然低於礦泉水,不合理藥價背後要麼是質量無保障,要麼是供應無保障。醫保低價藥往往“沒有”,頂替的是非醫保高價藥。

  食藥監局和招標的各地政府,有義務有責任排除低於成本競標的藥物,保證供藥安全,而一旦確定供藥企業,就要切實督促這些藥企按照承諾保證供應藥品。譬如,對於替代低價醫保藥的高價新藥,除去通脹因素和新藥的新藥效因素(療效更高和副作用更小)外,其與舊的低價醫保藥的差價,由獲得批文和中標企業承擔。由此才能發揮藥品市場機制,歸根到底有利于患者。這樣,市場才不會錯配,不會出現“劣藥驅逐良藥”、“貴藥驅逐廉藥”。(時間:9月14日 來源:上海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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