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李昌奎案的最終改判是一次法律的回歸,那麼,“加名稅”的7天3變,就是懶政下的濫政,動搖的是法律的穩定性和政策的公信力。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那麼,婚前房產加名明顯屬於房屋權屬的轉移或贈與,怎麼就不可以徵收“加名稅”呢?這似乎是又一次法律屈從於民意,而這種“屈從”是因為被質疑緊跟婚姻法司法新解釋而顯得“猴急”。於是,法律就變成了“橡皮筋”。
其實,“猴急”也可以解釋為執法上的及時,應該是無可指摘的。但前提是另一個尷尬,婚姻法司法新解釋還在被質疑之中,形成了一種類似不遭人待見之下的更不遭人待見。但事實恰恰相反,婚姻法司法新解釋和“婚前房產加名稅”都是有法可依的,雖然婚姻法司法新解釋勉強挺住,而“加名稅”卻7天3變,最終暫時退縮。要釐清其中的原因,除了反映出法律本身缺乏嚴肅性和穩定性、新政策缺乏公信力外,還能說明什麼?而造成這個尷尬局面的根源,就是權力的懶政和懶政下的濫政。
在一個提倡法制的國家,法律的朝令夕改,政策的7天3變,政猶如此,民何以堪?(時間:8月31日 來源:紅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