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邁永、姜人傑被同日執行死刑。貪賄累積到億元,日進鬥金也得有一個不算短的過程。反腐機制要反思的,正是為何做不到橫刀斬斷貪腐進程,避免貪官走向死亡之路。
最高人民法院19日發布消息說,在對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依法核准死刑後,這兩名罪犯已於19日上午被執行死刑。
在“慎殺、少殺”的刑事政策背景下,這兩宗死刑個案尤為具有標本意義。要知道,就在去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審議過程中,立法機關還曾圍繞應否廢除貪官死刑展開過激烈的辯論。經成克傑、王懷忠、鄭筱萸以來,貪官被判死刑(立即執行)的,屈指可數。最近的一個死刑樣本是文強———他雖可歸入“貪官”陣列,但更多時候還是因為其“涉黑”而為公眾所熟知。
及至姜人傑、許邁永案,貪腐金額走進了“億元時代”。據最高法院官方披露,姜人傑利用擔任蘇州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五個單位在土地使用權的取得、置換等事項上牟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1.08億餘元。許邁永則再次刷新紀錄,法院認定這位人稱“許三多”的前杭州市副市長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多次索取、收受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近兩億餘元。
在刑法正式施行32年後,在今天這樣一個“億元貪官時代”,還有多少人記得現行法的規定仍是: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官員何以“腐敗至死”,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上述兩案均發生在經濟發達地區,兩罪犯同樣都曾經擔任主管城建工作的政府領導,兩人的主要犯罪行為也均與土地審批和建設領域相關,都是利用手中掌握的土地審批等行政權力違規操作,為自己攫取巨額私利,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在城市開發建設領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