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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亮監管利劍 中國鐵建或成第一祭劍者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08 15:01:06  


 
規則仍需細化

  雖然兩個《辦法》的出台,公眾期待藉此就可約束央企在海外投資中的盲目衝動,但是,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教授、全國人大《企業國有資產法》起草小組成員李曙光則認為,兩個《辦法》僅為國資委的內部規章,對於央企負責人的約束力比較有限。

  李曙光對《法治周末》記者說:“兩個《辦法》本身不是法律,僅僅是部門的規章,更多的是帶有宣誓性的強調,規定也多為原則性的概念,缺乏現實操作性。”

  在兩個《辦法》中,明確央企是其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中對境外企業管理失控、越權投資、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存在嚴重缺陷,未建立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和產權監管制度並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情況,國資委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管管理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雖然有這樣概念性的表述,但是李曙光認為,對於何為相關責任人和造成多大損失為重大損失等問題的規定並不明晰。

  “央企都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一般重大決策大都通過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集體表決產生,如果事後被證明是錯誤的,應當追究董事會成員的責任,還是董事長的責任規定並不明確。只有通過細化規則,將責任落實到個人才能真正發揮《辦法》對負責人的震懾力。”李曙光說。

  與此同時,為了提高《辦法》的實際約束力,李曙光建議,兩個《辦法》中包括對負責人的責任追究等內容應當同《企業國有資產法》對接起來,上升至法律層面,以確保追責的有效實施。

  此外,李曙光特別強調:“問題的關鍵在於執行。”

  其實根據2009年5月1日實施的《企業國有資產法》的相關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這類企業的高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的,終身不得擔任這類企業的高管職位。

  在法律明文規定之下,陳久霖2010年6月的複出讓公眾大跌眼鏡,但時至今日陳久霖依舊在葛洲壩國際身居高位,這多少讓公眾對法律的嚴肅性產生了質疑。兩個《辦法》的出台是否也會遭遇此種境遇,李曙光並不樂觀。

  《辦法》公布後,《法治周末》記者致電中鐵建總公司新聞發言人手機,想就總公司是否會對中國鐵建的相關負責人進行追責,但是截至記者發稿時,對方手機一直處於關機狀態,座機則一直無人接聽。(時間:7月6日 來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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