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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立法引激辯 “被精神病”六大爭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6-30 13:00:11  


 
爭議五:“擾亂公共秩序”能否作為非自願診斷和收治標準?

  《草案》第二十七條:有……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

  公益律師黃雪濤:“擾亂公共秩序”不是一個確定的罪名,也不是一個確定的罪行,而僅僅是法理和學術上的歸納,內容相當寬泛。

  《刑法》的“擾亂公共秩序罪”包含“妨害公務罪”、“招搖撞騙罪”等28個罪名,《治安管理處罰法》“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包含“破壞選舉”、“追逐、攔截他人”等20個行為。如果將“擾亂公共秩序”作為非自願診斷和收治的標準,無疑會大大增加濫用的可能。

  過去的幾年中,轟動全國的“徐林東被精神病案”、“徐武被精神病案”都是因“擾亂公共秩序”而被強制收治的典型。如此,越級上訪、投訴檢舉不實、網絡言論等一般性的社會活動都可視為擾亂公共秩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卉:要留意現有草案中將“將要發生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作強制精神障礙診斷的一個原因,收治程序可以考慮設立一個委員會,由精神科醫生、法律顧問及精神病家屬組成,對非自願收治進行審議。

爭議六:非自願住院治療的最後判定,能否由司法鑒定機構作出?

  《草案》第二十九條:當事人或者其監護人對非自願住院的治療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選擇做司法複診,如果複診有異議的,當事人應該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北大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這是防止被精神病的關鍵條款,非常關鍵的條款。

  對於非自願住院的判斷由醫療結論來認定有異議的,國際慣例是由獨立審核委員會來審核,當初立法的時候,我們醫學界比較反對,法學界一致認為要做,最後爭來爭去,我們逐步讓步。但獨立的審核委員會,在中國的國情上,1600萬精神病患者,怎麼去操作?法院的人說我們接不了這個事,最後法律定下來,沒法執行怎麼辦?

  現在公布的《草案》,是一個雙方權衡的結果。作為一個變通的方法,精神障礙患者是否要“非自願住院”最後由司法鑒定機構來鑒定,確實是值得爭議,但這是一個國情的現實選擇。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副教授劉瑞爽:如果把最終的你是不是精神病的裁決,給了司法鑒定機構,可能沒有法律依據。因為司法鑒定機構不是一個司法機關,司法鑒定人只是專業問題的判斷者,可能他就是一個精神病醫生,也可能他連精神病醫生都不是。

  我認為,我們應當建立醫療糾紛、醫療損害責任的案件處理體制。比如,醫院診斷我是一個精神障礙患者,我不服,這就是一個醫療爭議,應該訴諸於法院。由法院委托,或醫患雙方抽取、協商一個司法鑒定機構,得出一個司法結論後,再回到法庭上,經過雙方的質證、辯論,來看司法鑒定機構做出的司法結論,可不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現在的《草案》,實際上還是通過一家醫療機構,來最終決定患者是不是精神病。我認為在精神障礙診斷這個環節,司法救濟途徑是缺失的。

  北京市陳志華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志華:實際上,精神病學的鑒定,不像是拿一個尺子去量這個桌子的長、寬、高,它很大程度上帶有主觀性。

  這為今後埋下了另一個問題,司法鑒定不想惹事,你不說有精神病,好,我就鑒定你沒有精神病。但反過來,醫院的精神病鑒定結論,很可能讓其變成被告。(時間:6月25日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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