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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難產26年 “被精神病”待規範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6-30 12:59:38  


 
  深圳衡平機構負責人在草案發布的當天,就明確指出:草案規定沒有堵上這個漏洞,反而給公權力濫用提供了捷徑。

  讀一讀草案第27條規定的“強制收治條件”:“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

  黃雪濤就認為,“擾亂公共秩序”這個標準太模糊,自由裁量權太大,可能存在濫用可能。目前很多明顯屬於濫用精神病醫學的個案,如街頭拍照的彭寶泉,可能都會被指擾亂公共秩序。越級上訪、投訴檢舉不實、網絡言論,都可能會被指擾亂公共秩序。“如果精神衛生法為此開設收治大門,後果將不堪設想。”

倫理和司法判斷,誰來裁決?

  精神障礙患者的收治,有其特殊性,讓醫生同時肩負著倫理判斷和司法判斷,必然會出問題

  黃雪濤專門在微博裡寫了兩個請精神科醫生回答的問題:1、什麼樣的精神病人無行為能力? 2、“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是什麼意思?

  記者拿著這兩個問題,問了廣州數名精神科醫生。

  對於第一個問題,醫生們都很謹慎,堅持說這不是他們研究的範疇,得問法律界人士。

  而對於第二個問題,醫生們從意識障礙、認知障礙等角度,解說了一大通,但大部分醫生承認“這是一個很專業的問題,醫生之間都可能存在分歧,適合由精神病司法鑒定機構來出具結論”。

  《草案》第29條就授權精神病司法鑒定機構行使對強制收治不服的最後裁決權。

  而黃雪濤用了一句比較極端的話來形容:這就是草案最嚴重的不足我們將接受精神科醫生的統治,而不是法治。

到底誰才能握有“飛越瘋人院”的最終裁量權?

  北京大學醫學部衛生法學教研室副主任王岳認為,當前法案對非自願住院醫療的判斷主要依賴的仍然是醫生的診斷、複診以及精神衛生司法鑒定,這些都不足以保護公民權利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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