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對政府的監督不能僅僅停留在“發號施令”的層面,還應當運用質詢、彈劾、罷免等更得力的制約手段,才能保證自己所施發號令的法律效力,保證人大監督職能真正落到實處。
為刹住官員上調帶走公車的不正之風,湖北廣水市5名人大常委發起了一場“追討公車”行動。2009年11月,廣水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決議,要求廣水市政府成立工作專班,清理並限期追回因調動帶走的公務車輛,並依法建章立制,杜絕此類現象再度發生。2010年1月,廣水市監察局、財政局聯合出台規定,嚴禁領導幹部因工作調動將原單位公務用車帶走。
在一些地方的官員看來,公車屬於國有資產,自己工作需要配車,如果原單位所用車輛本身不錯,用得也比較順手,那麼上調時將車一並帶走,不過是將國有資產從原單位轉移到新單位,既省卻了在新單位另行配車的麻煩,也照顧了自己用車的習慣和方便,何樂而不為?帶走公車的官員這樣想,原單位和新單位的有關管理人員也這樣想,因此,官員上調時帶走在原單位的公車,不獨在湖北廣水市存在,在其他地方也不罕見。
具體到廣水市,由於官員大多不願意上調百里之外的隨州市任職,“為照顧被抽調官員的情緒,並方便他們往返”,最初允許部分官員帶走公車,由此形成“慣例”且愈演愈烈——若非出現這個特殊情況,恐怕廣水官員上調帶走公車之“慣例”,也會和其他地方的情況一樣,不會在幹部群眾中引起如此強烈的反彈。一些地方公車配置的失範和公車管理的混亂,在這種不成文卻堂皇存在的“慣例”中暴露無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