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22日電/今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酒後槍殺孕婦的原平南縣刑偵大隊民警胡平執行了死刑。
2014年2月17日,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胡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胡平提出上訴。2014年4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胡平的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確認:被告人胡平原系廣西壯族自治區平南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2013年10月28日,胡平攜帶配備的“六四”式手槍到平南縣大鵬鎮協助湖南省新化縣公安局民警劉華、羅忠政調查案件。當日19時許,三人工作結束後到大鵬鎮“兄弟酒家”吃晚餐,胡平違規飲酒。21時許,醉酒後的胡平乘車返回平南縣城。途經大鵬鎮新塱街時,胡平要求下車並在街道上吵鬧滋事。22時許,胡平在街道上掏出隨身佩帶的“六四”式手槍開了一槍,隨後進入被害人蔡世勇(時年36歲)、吳英(孕婦,歿年30歲)夫婦經營的“老牌螺螄粉店”內,詢問是否有奶茶賣。聽說沒有後,胡平用槍拍打餐桌,接著持槍朝店內天花板開了一槍,後又持槍指著正在店內吃米粉的客人頭部。當吳英再次說沒有奶茶時,胡平朝蔡世勇開槍,擊中蔡世勇右肩,致蔡世勇輕傷。當蔡世勇要妻子打電話叫人來幫助時,胡平朝吳英連開兩槍,擊中吳英的頭部、手臂及胸部,致吳英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認為:被告人胡平身為人民警察,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攜槍進入公共場所飲酒,酒後滋事,向無辜群眾開槍,致一名孕婦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性質非常惡劣,犯罪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對被告人胡平的死刑判決,並下達了執行死刑命令。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