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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別的時代 美國的金錢與民主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0-21 10:18:36  


 
  一個明顯的例子就是關於政治獻金的規範。

  美國在1971年通過“聯邦選舉競選法案”要求候選人須揭露選舉支出以及政治獻金,並提出對選舉的公費補助。尼克松的水門案醜聞後,國會於1974年修法更加嚴格地限制個人捐款給候選人的額度,並限制選舉經費的使用額度,同時成立“聯邦競選委員會”來作為規範的主管機關。但在1976年,最高法院挑戰了這個法案,認為限制個人的政治獻金雖然是合憲的,但是限制選舉經費使用的額度則是違憲的,因為這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

  2010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政府不能限制企業與工會出錢購買媒體廣告來支持或反對特定候選人。贊成此項裁決的五名保守派大法官認為這是基於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亦即政府不能限制政治意見的表達,而企業和人一樣具有被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但自由派則認為這是讓金錢決定政治,是對民主的嚴重威脅。美國著名法學家德沃金認為,最高法院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解是膚淺的,並“破壞了言論自由的最基本目的,亦即保障民主。因為企業是法律創造出來的。他們沒有自己的意見,也沒有權利和公民一樣去參與政治或投票。”

  的確,以言論自由之名,富人和既得利益集團可以投入大量金槍銀彈來影響政客、主導政策、扭曲民主。正如提出“正義論”的當代重要政治哲學大師羅爾斯(John Rawls)所說,參與並影響政治過程的公平機會不只是憲政民主的目標,更是基本前提,“一旦有更多私人資源的人被允許可以利用他們的優勢來控制政治辯論,政治參與原則所保障的自由將沒有價值。”(來源:華爾街日報中文網 作者:張鐵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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