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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視野下的中日釣魚島爭端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0-03 10:16:54  


 
  三、日美協定不能賦予日本對釣魚島的主權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作為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成果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明確規定了日本的領土範圍。1943年12月中、美、英《開羅宣言》規定,三國的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的一切島嶼,務使日本將所竊取於中國的領土歸還中國。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的其他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不僅再次確認《開羅宣言》的上述規定必將實施,更將日本的主權“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1946年1月29日,《聯合國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67號》明確規定了日本版圖的範圍,即“日本的四個主要島嶼(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及包括對馬諸島、北緯30度以南的琉球諸島的約1000個鄰近小島”。《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確定的日本領土範圍是明確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釣魚島。

  1951年9月8日,日美將對日作戰戰勝國的中國和蘇聯排除在外,私下達成《舊金山和約》,將北緯29°以南的南西群島(包括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等交由美國托管。1953年12月25日,美國琉球民政府發布的《琉球列島的地理的境界》(第27號布告),將當時美國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轄的區域定為包括北緯24°、東經122°區域內各島、小島、環形礁、岩礁及領海。這份布告所確定的範圍將中國領土釣魚島挾帶其中。1971年6月17日,日美簽訂“歸還沖繩協定”時,這些島嶼也被劃入“歸還區域”。日本政府據此主張對釣魚島的領土主權。

  1971年12月30日,中國外交部的聲明指出:“美日兩國在‘歸還’沖繩協定中,把我國釣魚島等島嶼列入‘歸還區域’,完全是非法的,這絲毫不能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島等島嶼的領土主權”。美國政府也表示:“把原從日本取得的對這些島嶼的行政權歸還給日本,毫不損害有關主權的主張。美國既不能給日本增加在它們將這些島嶼行政權移交給我們之前所擁有的法律權利,也不能因為歸還給日本行政權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權利。……對此等島嶼的任何爭議的要求均為當事者所應彼此解決的事項。”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國政府發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國既不承認也不支持任何國家對釣魚列島的主權主張。”

  對於美日之間私下簽署的沒有中國人民和中國合法政府參加的所謂《舊金山和約》,中國政府在1951年9月8日發表的聲明中就已指出其非法性。據此產生的“托管”和“歸還”,將釣魚島裹挾其中,侵犯了中國的領土主權,也成為中日領土之爭的根源。《舊金山和約》及其他相關規定,無權涉及和決定中國領土的歸屬問題,不能產生將釣魚島主權授予日本的法律後果。

  釣魚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美國所謂從日本取得對釣魚島的行政權,以及將釣魚島的行政權“歸還”給日本,都是不能成立的。日本據此主張對釣魚島的主權也是沒有國際法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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