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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大案盤點:審判林彪、江青、鄭筱萸等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7-09 16:58:08  


30年大案之南丹礦難
  中評社香港7月9日電/爲紀念檢察機關恢復重建30周年,中國檢察出版社和檢察日報社7月9日出版紀念特刊,其中“30年大案”一章中回顧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鄭筱萸受賄及玩忽職守案等典型案例,印證檢察機關在維護公平和正義中擔當的重任。

30年大案之南丹礦難

  2002年6月,廣西南寧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幷罰,一審判處廣西南丹縣原縣委書記萬瑞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之後,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法院二審維持了死刑判决。

  2004年2月20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萬瑞忠在南寧市被執行死刑。

  2001年7月17日,廣西南丹縣龍泉礦業總廠下屬的拉甲坡礦發生特大透水事故,在礦井下作業的81名礦工死亡。事故發生後,南丹縣原縣委書記萬瑞忠與南丹縣原縣長唐毓盛、原縣委副書記莫壯龍、原副縣長韋學光密謀後,决定對此事隱瞞不報。萬瑞忠還授意莫壯龍、韋學光告知龍泉礦業總廠自行處理好事故善後工作,防止事故消息泄露。在上級有關部門查問事故情况時,萬瑞忠等人繼續隱瞞事故真相,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

  礦難發生後,檢察機關抽調精幹力量,深入南丹調查取證,一系列職務犯罪案件由此浮出水面。最終,經過審判,包括萬瑞忠、唐毓盛在內的一大批官員受到嚴懲。

30年大案之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

  1980年9月26日至29日,五届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第十六次會議,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10名主犯進行公開審判。

  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宣布開庭。特別檢察廳廳長黃火青宣讀了起訴書,列舉了林彪、江青這兩個反革命集團的4大罪狀48條罪行。

  經過兩個月零五天的審理,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宣布了如下判决:判處江青、張春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姚文元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處王洪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陳伯達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處黃永勝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六年;判處吳法憲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六年;判處李作鵬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處邱會作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處江騰蛟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這次審判,進一步清算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反革命罪行,給了這夥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以應得的法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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