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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兩岸海洋維權合作相關法理難點解析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3-12-17 15:46:50


兩岸海洋維權刻不容緩,必須加強合作。
  中評社╱題:兩岸海洋維權合作相關法理難點解析 作者:嚴峻(北京),全國台灣研究會研究部主任、研究員

  隨著“黃岩島事件”、日本“國有化”釣魚島列嶼、“廣大興事件”、菲律賓向國際仲裁法庭起訴中國等事件的發生,東海、南海爭端日漸白熱化。面對“美日安保同盟”以及可能出現的所謂“南沙集團”甚至“卡拉特集團”,[1]中國大陸及台灣似乎略顯勢單。於是,兩岸有關聯手維護海洋主權的呼聲不斷高漲。然而,儘管兩岸有著都主張“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高度相似的海洋政策,但兩岸官方在海洋合作維權上仍然面臨相關法理難點。

  兩岸官方有關合作(不合作)
  維護海洋主權的表述

  長期以來,兩岸官方在是否合作共同維護中國海洋主權上有著言辭迥異的表述。一般認為,台灣當局反對兩岸合作,而大陸方面的立場則反之。

  (一)台灣當局的表述

  歷史上看,兩蔣時期對兩岸是否合作維護東海、南海主權沒有明確、正式的官方表述,但由於當時台灣當局的政策是對大陸“不接觸、不談判、不妥協”,所以從邏輯上講,既然連接觸、談判都不做,就更談不上主張合作了。據有關媒體和學者考證,1992年“汪辜會談”時,台方代表曾表示可與中國大陸在南海議題上合作,但具體合作對象及合作內容並不清楚。[2]1993年外電也曾報道,台“國防部長”孫震表示“不會阻止也不會排除與中共交換意見,探討和平發展與管理南沙群島的可能性”。[3]1994年“陸委會”還委託撰寫了《兩岸就南海諸島事務進行對等合作可行性之研究》,當年“行政院”核准的“南海問題討論會議結論”中有6項涉及兩岸合作。[4]但台灣當局1996年9月成立跨“部”、“會”的“釣魚台案工作小組”後,確立4條工作原則,第一次明確提出“不與中共合作解決”的政策;民進黨上台主政後延襲了該政策,曾全文重申上述工作原則。[5]2008年台灣政權再次輪替後,作為曾經的保釣積極人士馬英九也表示在維護海洋主權上不與大陸合作,這令外界較難理解與認可。

  那麼,台灣當局聲稱不與大陸合作,是不與大陸的什麼對象合作呢?從以前台灣當局的“中共”這一用語看,顯然是指不與大陸政府合作。2008年後在兩岸關係大幅改善的背景下,馬英九當局官員很少在公開正式場合使用可能被誤解為帶有貶意及敵意的“中共”。如2012年4月26日,“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在“立法院”針對釣魚島爭端表示,“釣魚台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對釣魚島的主權“我們不會與對岸共同或一起維護”——這裡的“對岸”是僅指大陸政府或者還包括大陸民間則語焉不詳。但從台“外交部”官網“釣魚台列嶼之主權聲明”中有關“我不與中國大陸合作或聯手之原因”正式文告的內容上看,裡面的“中國大陸”指中國大陸政府。[6]台“新聞局長”楊永明2011年7月15日在美國“全國新聞俱樂部”發表演說時,則明確使用“北京政府”一詞,稱“有關南海問題,台灣政府不會與北京政府咨商或合作”。[7]由此可見,台灣當局稱不與大陸合作維護海洋主權,主要應是指不與大陸政府合作。據媒體披露,今年2月18日馬英九在國民黨“國家發展研究院”舉辦的會議中再次表示兩岸不能聯手保釣時,仍用“中共”一詞,這也可作為台灣當局將合作對象指向“政府”的一個輔證。[8]

  (二)大陸官方的表態

  近年來大陸官方在正式場合多次表示兩岸應共同維護國家海洋主權。如2012年7月5日,外交部發言人劉為民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中方將繼續採取必要措施堅決維護釣魚島主權,維護祖國的領土完整與主權是兩岸同胞的共同意願,也是雙方的共同責任。”同年9月24日外交部發言人洪磊在記者會上表示,“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中國的固有領土。在民族大義面前,兩岸同胞應齊心合力,以各自的方式,共同維護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共同維護民族的整體和根本利益。”今年1月30日國台辦發言人楊毅在記者會上表示,“維護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領土主權是兩岸同胞的共同責任”。3月27日楊毅面對記者表示,“不管是釣魚島也好,還是你講的南海諸島也好,兩岸同胞都應當共同維護中華民族的整體的、根本的利益,在民族大義面前應該超越分歧、同心協力。”[9]從這些資料可見,在兩岸維護海洋主權的合作者是誰上,外交部和國台辦正式口徑都是“兩岸同胞”。那麼,“兩岸同胞”僅指兩岸人民但不包括當局呢?還是包括兩岸當局在內?兩部(辦)發言人都沒有具體說明。當然,大陸官方有時也不用“兩岸同胞”而僅用“兩岸”或“海峽兩岸”,如2012年4月25日國台辦發言人范麗青在記者會上表示,“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中國的固有領土,海峽兩岸都有責任加以維護”。[10]這裡的“海峽兩岸”具體指什麼對象仍然未清楚表明。此外,大陸官方這些正式發言中,強調兩岸應“共同維護”主權,維護主權是兩岸“共同責任”或者兩岸“都有責任”,但未出現兩岸“合作”或者“聯手”的用語。

  通過上述資料,可以大體得出如下結論:從合作(不合作)對象上看,台灣當局“不與大陸合作”主要指不與大陸政府合作,至於兩岸民間是否應該或可以合作維權則未說明;大陸官方主張兩岸共同維權,在對象上指稱“兩岸同胞”,依中文語義上一般理解似乎不含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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