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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兩岸關係政治定位問題探討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3-12-17 13:50:14


 
  兩岸關係性質定位

  基於上述指導思想,筆者認為,以“一中框架”、“一國兩區”或“一國兩體”,作為對兩岸關係性質的政治定位描述比較適宜。理由如下:

  關於“一中框架”

  “一中框架”的提法,最早見之於前海協會會長汪道涵2001年在紀念汪辜會談八週年所寫的文章中②。胡錦濤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三十週年的講話中首次完整表述:“兩岸在事關維護一個中國框架這一原則問題上形成共同認知和一致立場,就有了構築政治互信的基石,甚麼事情都好商量。”中共十八大報告進一步指出:“兩岸雙方應恪守反對‘台獨’、堅持‘九二共識’的共同立場,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在此基礎上求同存異。”追根溯源可知,“一中框架”的提法與“一中原則”、“九二共識”、“兩岸一中”、“法理一中”的提法,其本質是相同的,即確認大陸和台灣同屬於中國、中國的領土主權不容分割,只不過在不同場合、面對不同的對象有所側重而已。但很明顯,“一中框架”較之其它提法更加全面,更具包容性,更為清晰務實,是中國大陸在處理兩岸關係實踐當中不斷摸索總結而提煉出來的說法,體現了和平解決問題的誠意,因而也更易為台灣方面所接受。“6.13習胡會”的共識證明了這一點。目前幾種提法經常交替使用,互不矛盾,體現了大陸一以貫之的立場。

  需要指出的是,“一中框架”暨“兩岸一中”並非強加給台灣方面的條件,因為這既是國民黨當局退踞台灣後長期堅持的政治原則,也是台灣現行的法律規定。例如:蔣氏父子在世時始終堅持台灣屬於中國,反對任何“台獨”分裂主張,並在國際上奉行“漢賊不兩立”;蔣經國晚年制訂的一部最重要的法律——《國家安全法》,其中將“遵守中華民國憲法”、“反對分裂國土”作為立法三大原則之二項。台灣迄今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所謂“固有疆域”,當然包括了中國大陸和抗戰勝利後重回祖國懷抱的寶島台灣。國民黨當局退踞台灣後,特別是李登輝、陳水扁執政時期,雖多次“修憲”,卻始終未敢更動這關鍵的四個字,因此,就法理而言,“中華民國憲法”就是“兩岸同屬一中憲法”。1992年國民黨當局宣佈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承認大陸為“政治實體”,同時,“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制訂《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得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之”。③2005年國共兩黨達成的“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明確宣示: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2008年馬英九上台後宣示,以“中華民國憲法”作為“處理兩岸關係的最高指導原則”。④今年6月,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受黨主席兼台灣地區領導人馬英九的委託,在面見習總書記時鄭重表示,“主張一個中國原則,用一個中國架構來定位兩岸關係”,“兩岸非國與國關係”,並首度作出“新三不”承諾。⑤顯然,目前兩岸執政當局已在兩岸關係性質是“一中框架”定位上形成高度契合,已達到中共提出的在政治談判中“甚麼都可以談”的底線標準。

  追根溯源還可知,兩岸在如何表述“一個中國”、“誰是中國的代表”上經歷過一個複雜曲折的演變過程:蔣氏父子時期堅持“中華民國代表中國”,兩岸爭“誰是中國政府的正統代表”;蔣經國去世後兩岸一度爭論“中華民國是否存在”、“一個中國的涵義是甚麼”等,但對於“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的法律地位屬於中國”並無異議。其後很長一段時間裡,兩岸曾圍繞“九二共識”是“一中各表”還是“一中不表”爭論不休,但並不涉及“兩岸同屬一中”的內在含義,直至今年“6.13習胡會”,這個爭論實際已經找到了解決的辦法,那就是“擱置爭議、求同存異、正視現實、共創雙贏”。

  關於“一國兩區”、“一國兩體”

  “兩岸一中”是就領土主權而言,即從兩岸關係的歷史淵源,從兩岸現行的根本法律規範,從國際社會承認的現實及兩岸現執政當局的認同等幾個層面,來界定台灣、大陸與“一個中國框架”之間的內在連接,但並沒有體現兩岸治權分離暨行政權互不隸屬、兩岸社會制度不同、生活方式不同及意識形態對立這一特點。台灣方面在1992年曾提出“一國兩區”、“一國兩政治實體”的定位,如今來看有其客觀性。

  “一國兩區”是對兩岸領土主權重疊、但治權分擁、互不隸屬、各在己方區域實施一套行之有效而不為對方承認的法律體系的情況的概括。即1949年以後,由於國共內戰的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PRC)實際管轄中國大陸地區,“中華民國(簡稱ROC)”實際管轄中國的台澎金馬地區,各有一套相對完整有效的統治方式和一定數量的國際承認,各自的統治效力互不及於對方,兩岸民間交往事實上存在著適用法律的衝突。因此,國民黨當局在1992年宣佈終止“動員戡亂”、承認大陸地區為“政治實體”的同時,特製訂《憲法增修條文》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明定“台灣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以此將兩岸治權進行區隔。⑥

  “一國兩體”即“一個中國兩個政治實體”,是“一國兩區”的另一種說法,主要針對兩岸存在著全中國領土主權代表暨政權合法性之爭的特殊情況。台灣國民黨當局在1991年頒布的《國家統一綱領》中提出,在邁向國家統一的“近程階段”,為“建立良性互動關係”,應做到“在互惠中不否定對方為政治實體”等。務實來看,以“政治實體”定位兩岸關係有其兩便之處,最主要是“政治實體”一詞的含義相當廣泛,“可以指一個國家、一個政府或一個政治組織”,⑦可以避開、擱置兩岸之間的“領土主權代表與合法性”爭議,也預留了各自解釋的空間,便於各自對內交待,故由台灣方面最先提出,大陸對此雖不太滿意,主要對“對等政治實體”的提法比較感冒,惟因“一國兩體”的提法沒有突破“兩岸一中框架”的底線,故從推進和平發展的大局著眼,現階段也可將此提法視為對兩岸關係定位的一種務實選擇。

  大陸為甚麼對“對等政治實體”的提法比較感冒,主因是兩岸在實際治理規模和國際承認中所代表的中國份額實在過於懸殊。大陸代表了中國99%的領土與98%的人民,台灣則只能代表其餘的不足中國一個省的面積與人口的台澎金馬地區,就綜合實力與發展潛力而言,台灣顯然無法與大陸“對等”。當然,如果“對等”指的是所有個人“基於道德、法律或習俗所認定為正當的利益、主張、資格、力量或自由”的平等(人權平等),指的是兩岸“各自在其所管轄的區域內享有排他的管轄權”(治權平等),“在互動過程中應平等對待”、⑧在談判桌上應“平等協商”(尊嚴平等)等,大陸並不持異義。不過,由於“對等”二字易生爭議,用“平等”二字來取代可能更好一些。

  也有人用“一國兩府”來定位兩岸政治關係,認為在中國境內存在著兩個互不隸屬且相互排斥的政權,這固然有其事實依據,惟以此論來界定兩岸關係的性質,不僅不符合國際法對“國家”的界定,也不符合國際政治承認的現實,更不符合兩岸主流民意的期盼。首先,依據國際法理論,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中央政府在國際上作為其代表獨立行使主權,嚴格意義上的“國家”不可能存在著兩個並列的“中央政府”。其次,迄今為止國際社會沒有對兩岸當局實施“雙重承認”的先例。再次,所謂的“一國兩府”是中國內戰的結果,也是“內戰未結束”的證明,是國家處於分裂分治及不正常狀況的注腳,絕大多數中國人暨兩岸主流民意不希望這種局面長期維持下去。最後,除非作為談判整合階段的方案之一來討論,否則,這一定位在現階段容易給人造成“一邊一國”的印象。

  簡言之,兩岸關係屬於一個中國主權框架下的兩個政治實體或兩個分治地區之間的關係,兩岸雖然法律主權交叉、管轄權分立,但二者綜合實力相差太大。考慮到兩邊人民的主觀感受與接受程度,筆者建議在文字上對兩岸政治關係定位做如下描述: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均屬於中國的組成部分。1949年以來,由於中國內戰遺留並延續的政治對立,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處於法律主權重疊、實際管轄權分裂的狀態,但這並沒有改變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國際主流社會均承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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