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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鑒今:從“北元”看“中華民國”的定位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8-15 11:43:36  


 
  在明與“北元”關係的處理中,我們也同樣看到了上述矛盾。洪武三年,朱元璋在祭愛猷識理達臘文裡說:“曩者,君主沙漠,朕主中國。”(注7)有研究“北元”歷史的學者指出這“無異於公開承認了在應昌的元政權與在南京的明政權是具有平等地位的兩個王朝”(注8)。然而明朝的這種態度並非始終如一的。明憲宗成化十九年(西元1483年),達延汗統一蒙古本部,重建了黃金家族在蒙古的絕對統治。由於達延汗統一根基扎實,影響深遠,並穩固了“北元”蒙古汗位的傳承,因而當明朝皇帝接到達延汗的國書時,感到了以前從沒有過的氣概,不由感歎道:“稱書不稱表,與我抗也;稱我以南朝,是將北等我也”,“奉番書求貢,書辭悖慢。自稱大元大可汗……以敵(注9)國自居。”(注10)這時的明不能忍受南北之稱謂,拒絕承認與“北元”之間是平等的關係。

  對於明的態度,有學者認為承認平等是符合客觀事實的,即主張明與“北元”為平等的兩個王朝;同時也有學者認為不承認平等才符合客觀事實,即主張“北元”不是一個王朝。應當注意,上述爭議存在的前提是明的態度前後矛盾,因而必須在二者中去偽存真、有所取捨。但如果我們回過頭驗證這一前提是否成立,就會發現明的兩種態度並非絕對的互不相容。“君主沙漠,朕主中國”儘管含有一定程度的平等意味,但由於“沙漠”、“中國”(注11)均是地理概念,“主”亦僅僅描述了一種權力運行的狀態,因而不能草率的推出明與北元是“具有平等地位的兩個王朝”這一結論。“稱我以南朝,是將北等我也”並非普遍的反對“南”、“北”之間任何形式的平等,而是反對“南朝”與“北朝”因同樣作為王朝而享有平等。

  回到兩岸的情境中,應當看到大陸方面同樣不是普遍的反對兩岸之間任何形式的對等,而是具體的反對有可能導致“兩個中國”的對等。更應當指出的是,基於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初衷,大陸方面非但不是要拒絕一切對等的訴求,相反,其需要通過與台灣方面的平等談判共同推進整合進程。

  對於對等的矛盾態度背後,是反對某一類對等而尋求另一類對等的雙重需求,而這種雙重需求的形成又與兩岸各自的雙重身份有關。P.R.C.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是目前全中國的代表,一方面是大陸地區的合法政府。R.O.C.也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是曾經的全中國代表,一方面是目前台灣地區的合法政府。這種雙重身份並不是建構的,而只是對現實的客觀反映。混同使用各自的雙重身份,會造成很多誤解。單就R.O.C.的雙重身份而言,不進行區隔,一般做法是只使用第一種身份,會導致無法解釋R.O.C.既滅亡又存在的現實。單就P.R.C.的雙重身份而言,不進行區隔,一般也是只使用第一種身份,會導致其因顧慮到造成兩個國家的事實而無法接受對等政治實體這樣的定位,而台灣方面也不能接受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定位。

  在明確雙重身份後,可以進一步分析兩岸各自雙重身份的不同組合方式:

  1、P.R.C.的第一身份(國家代表的身份)和R.O.C.的第一身份,依大陸一方的觀點是繼承關係,同時考慮雙方的觀點是競合關係(注12),這是對位不對等。

  2、在P.R.C.的第一身份和R.O.C.的第二身份之間尋求對等,造成作為地區政府的R.O.C.升等為國家,造成兩個國家,這是錯位對等。

  3、P.R.C.的第二身份與R.O.C.的第二身份間是地位對等的,且這種對等不會造成兩個國家,這是對位對等。

  兩岸定位應追求對位對等。所謂兩岸的對位對等,至少包括以下幾層含義。首先,從造成兩岸現狀的原由來看,應追溯至1949年的內戰。1949年以來,兩岸間的敵對狀態並未得到解決,兩岸由交戰團體演變成了並峙、割據政權,從這個意義上說,兩岸是對等的,而二者之間的問題應當通過和平協議得到解決。第二,從兩岸分治的現狀來看,應當承認大陸當局與台灣當局分別在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享有治權,在兩岸談判中對各自地區內的人民有代表權,是平等的談判雙方。第三,從兩岸整合的前景來看,任何對等權利的要求都不應損及主權的完整性,因而錯位的對等訴求是不可行的。

  3.以天下為一,則以正統歸

  自1980年魏鏞首創“多體制國家”理論,提出兩岸可作為政治實體“各自與其他國家建立外交關係”(注13),到沈君山在“一國兩治論”中提出“在一個象徵性的國家主權之下,實行不同制度的兩個地區,各擁有獨立的治權。此治權是完全的,包括自衛權、外交權和在國際上具有國際人格的政治實體的權利”(注14),到1989年林鈺祥的“一國兩府”,再到1990年以來台灣當局在研擬《兩岸人民關係法》的過程中提出的“一國兩地區”,均包含有對等政治實體的思想。此外,這些理論都堅持了一國框架,這無疑是值得肯定的。但其共同的瑕疵在於以雙重承認作為兩岸對等的關鍵指標,如前所述,這是一種兩岸身份錯位的對等,是我們所反對的。

  反對錯位對等,並不意味著拒絕與台灣方面就外交空間展開談判。外交空間,即在國際上的代表性,誠如前文所指出,P.R.C.的第一身份與R.O.C.的第一身份競合,對於代表性的爭議的確是兩岸之間一個待解決的問題。一般而言,在國際上的代表性屬於國家權力的範疇,“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是成為主權國家的必要條件之一。在兩岸的情形中,P.R.C.固然得到了國際社會主流國家的廣泛承認,但R.O.C.也保持著為數不多的邦交國,更與美國維繫著涉及軍購此等重要權利的所謂“非官方關係”。在這種特殊情形下,想要斷言“P.R.C.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多少有幾分勉強。

  對於這個問題的處理,與國家主權的完整密切相關。主權具有完整性,表明主權是不可分割的。對主權的分割,將導致主權的效力範圍發生改變,進而造成國家分裂。旨在謀求雙重承認的錯位對等會導致主權的分割,但兩岸現狀尚不構成對主權的分割。兩岸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兩岸在主權上特殊狀況進行了界定。根據其間微妙的差別,可分為三類:張亞中引用部分秩序理論(注15),將兩岸看作無差別的部分秩序主體,認為中國的主權歸於全體中國人民,預示著構建第三主體來享有完整的中國主權(注16);熊玠版的“不完全繼承說”(注17)也具有將兩岸作為無差別的部分秩序主體的意涵,但認為部分相加即為整體,沒有進一步整合的設想,預示著主權由兩岸分享(注18);大陸學者提出的“非常態統治權說”(注19)和大陸版本的“不完全繼承說”(注20),通過區分主權的權威與權能要素,強調了兩岸權力狀態的差別,即P.R.C.擁有的權力屬於更高層級,預示著中國的主權應當完整的歸於P.R.C.政權。(注21)

  除熊玠版的“不完全繼承說”所主張的主權分享實際上構成主權分割外,上述理論在“整個中國的主權應當以完整的形式存在”這一點上形成了共識,這一共識是可貴的。無論由第三主體還是P.R.C.享有主權,通過推進整合來維護主權的完整性應作為兩岸共同努力的方向。

  史學家在評價明朝始終未能統一蒙古地區時,認為從嚴格意義上講明未“有天下”而不“得正統”,並引文為證:“言正統者,以天下為一,則以正統歸。”(注22)把“一”理解為統一後的中國,經由兩岸統合來解決P.R.C.與R.O.C.在正統也就是代表性這個問題上的分歧。解決的路徑可以是這樣的:問題的起點,是目前中國主權之權力與正當權威的暫時性游離,即P.R.C.在權利能力層面代表全中國,R.O.C.的第一身份因而處於落空的狀態;問題解決過程中,R.O.C.以第二身份代表台灣地區與P.R.C.(以第二身份代表大陸地區)平等談判,R.O.C.第一身份處於凍結狀態;問題解決的最終結果,是整合後的中國代表全中國,至此R.O.C.第一身份爭議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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