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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貴國:疫苗護照需符合國際法
http://www.CRNTT.com   2021-04-06 11:31:54


 
  中國研發的國藥和科興兩款疫苗較早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鑒於國內的防疫措施較為嚴格有效,中國很早便開始向一些發展中國家提供疫苗。到目前為止,除了東南亞、中亞、中東、南美和非洲等五十幾個發展中國家批准使用中國疫苗外,匈牙利為歐盟成員國中唯一批准使用中國疫苗的國家。俄羅斯研發的疫苗,除了本國使用外,也主要是向發展中國家提供。

  這就無形中形成了兩個疫苗接種群體。一個是接種歐美等國生產的疫苗的群體,另一個則是接種了中國和俄羅斯生產的疫苗的群體。分別接種了不同疫苗的群體,特別是前述兩個群體如何實現跨國流動,已成為國際社會亟需解決的問題。

         三、疫苗護照與國際地緣政治

  基於恢復經濟的迫切性以及對疫苗的高度期待,一些國家已開始考慮如何承認已接種疫苗的事實。接種疫苗最快的以色列率先向已接種疫苗的國民發放證明,持有證明者不必繼續遵守社交距離,可以自由出入公共場所以及進行其他活動。美國和一些歐洲國家也在考慮推動類似措施。泰國、希臘、冰島、韓國、日本等也都在加快制定政策和措施,允許已接種疫苗的群體進入其本國。無論是國內政策還是入境措施,都是為了促進經濟交易與交往,包括旅遊。這再次說明,在高度全球化的當今世界,每個國家的經濟復甦都有賴於其他國家的合作和配合。

  在疫苗的研發和批准使用方面,美歐等西方國家對中國和俄羅斯研發的疫苗採取的是排斥和壓制態度。或可說,為了本國國民的安全與健康計,這些國家不按照科學判斷,主觀排斥其他國家研製的疫苗情有可原。然而,對於已經接種疫苗並證明已產生抗體的群體應如何對待則必需遵守科學決策的原則。就此而言,已接種疫苗的群體應享有的待遇應基於其是否具有抗體,即不受感染的保護,而不是其接種了何種疫苗。接種了任何一種疫苗的群體只要能夠證明其產生了抗體,便應享有與接種了其他疫苗的群體相同的待遇。這是國際法要求使然。


  四、疫苗護照應符合國際法

  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主權國家平等。基於此原則,任何國家生產的疫苗是否應得到承認和批准使用,應基於科學的判斷,即其是否有效,而不是相關疫苗系由哪個國家的廠商生產。同時,在疫苗的採用方面,每個國家亦應有自主選擇權。如果一個國家選擇了某種疫苗,其國民因接種了該疫苗便不獲其他國家承認,便事實上剝奪了相關國家的自由選擇權,構成對該國主權的侵犯。由國家主權原則派生出來的一項重要國際法原則是民主原則。民主原則的主要內容包括選擇自由和表達自由。拒絕承認一個國家選擇疫苗的自由,也就間接否定了該國國民的選擇自由和表達自由。而這些正是美歐等西方國家經常強調的核心價值。


  我們認為,列國應在以世衛組織為主體的國際秩序內,由世衛組織統籌協調,制定一套統一的檢測抗體的標準。任何人只要能夠證明其具有符合世衛組織制定的抗體標準,所有世衛組織成員國均應承認這一事實,並應公平、平等對待具有抗體的群體。世衛組織現在已就批准疫苗的緊急使用制定了標準。世衛組織各成員國至少有義務給予接種了世衛組織批准緊急使用的疫苗的群體以相同和平等的待遇。這是各成員國對世衛組織應承擔的基本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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