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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貴國:美國應遵守國際法的透明度規則
http://www.CRNTT.com   2021-03-01 20:43:48


  中評社香港3月1日電/浙江大學國際戰略與法律研究院院長王貴國今天發表文章,認為自拜登擔任美國總統以來,拜登政府一直主張聯合盟友務使中國遵守國際規則。“君子有諸己而後求諸人,無諸己,而後非諸人。”既然美國希望中國遵守國際法規則,其自己必須首先遵循相關的國際規則。

  2021年2月24日,拜登簽署《美國供應鏈行政令》(America's Supply Chains)。根據該行政令,美國政府將開展覆蓋藥品、稀土、半導體芯片、大容量電池等產業的“100日供應鏈審查”(100-Day Supply Chain Review)。其中,美國商務部和國土安全部部長被授權審查工業基地信息與通信技術(ICT)產業服務,如無人機、人工智能等。審查結束後,美國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與總統經濟政策助理協同相關負責人將向美國總統提出建議,包括增強美國供應鏈適應力的舉措,協同盟國增強供應鏈的行動計劃,改革國內及國際貿易規則與協定以增強供應鏈適應力、安全、多樣性等。此規定表面上看適用於所有國家,但是事實上主要是針對中國企業。嗣後,據路透社2021年2月26日報道,拜登政府計劃實施一項特朗普政府在任期的最後幾天發布的臨時命令,即《確保信息通信技術與服務供應鏈安全》(Securing the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and Services Supply Chain;該命令應於2021年3月22日生效)。正如一些美國企業所指出,在《確保信息通信技術與服務供應鏈安全》項下,美國商務部甚至不需要通過或遵守任何正當程序、問責制、透明度或與其他政府部門協調便可禁止相關交易。

  此外,美國商務部於2月26日表示,“可靠的信息及通訊技術及服務,對我們的國家及經濟安全至關重要,仍是拜登政府的當務之急”。另據海外傳媒報道,美國政府正串聯日本,韓國和台灣等,試圖建立“較不依賴中國的供應鏈”。美國政府基於供應鏈安全對企業間的交易進行限制的國際法依據為何,該發言人或美國政府的其他人則語焉不詳。這也是美國的一貫風格,只要是其想做的事,便不必管國際法律義務。

  在特朗普當政時期,美國政府便經常以國家安全為理由,粗暴干預企業間的正常交易。現在拜登政府又以供應鏈安全為理由,意圖採取類似措施。人們不禁要問,美國政府的這些規定和決定到底是否符合美國的國際法義務?

  我們認為,檢視美國的國際法義務可從習慣國際法、多邊條約和雙邊條約的角度為之。就多邊條約言,中國和美國都是世貿組織的成員,雙方採取任何可能影響國際貨物和服務貿易、知識產權等的措施均需遵守世貿組織的規則,其中之一便是透明度原則。世貿組織協定有關於透明度原則的具體規定很多,本文將以《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的實踐實施為例,說明美國此方面的義務。

  日本-農產品II便為一例。該案涉及日本對進口水果實施的一項措施,要求交易方在水果進入日本前,對其進行檢疫,旨在防止梨火疫病菌(Erwinia amylovora)進入。作為投訴方的美國指責日本未事先發布此檢疫要求,從而違反了《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第7條及其附件B的規定。關於世貿組織成員透明度義務的《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第7條規定,“各成員應依照附件B的規定通知其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的變更,並提供有關其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的信息”。附件B第1條進而規定,“各成員應保證迅速公布所有已採用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法規,以使有利害關係的成員知曉”;第2條則規定,“除緊急情況外,各成員應在衛生與植物衛生法規的公布和生效之間留出合理時間間隔,使出口成員、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成員的生產者有時間使其產品和生產方法適應進口成員的要求”。

  負責審理該案的專家組認為《 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附件B下公布法規的義務適用於“普遍適用的與植物檢疫措施相關的法律、法令或命令”。同時,專家組注意到日本的檢疫要求實際上並非強制性或具有法律效力者,而是如日本所主張的,相關措施只作為證明進口水果安全性的一種方法。基於相關要求非強制性的性質,專家組認為日本政府實施的措施不能被視為附件B下的“植物衛生法規”。然而,基於廣泛認可的透明度原則,專家組最終認為,《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附件B的義務包括檢疫要求,因為出口商會因為遵守該措施而受益。專家組接著指出,日本政府提供的“回復查詢服務”不能被視為其履行了關於公布法規的義務。此外,專家組還認為,檢疫要求的“高度技術性”也使得日本不能以“回復查詢服務”作為履行了發布法規義務的“借口”。

  在上訴階段,上訴機構同意專家組對附件B透明義務的解釋,並通過援引相關條款的目的加強了專家組解釋的說服力。上訴機構確認,附件B下的“法律、法令或命令”僅是透明性義務措施的例舉而非列舉。上訴機構同時指出,附件B的目的是“使感興趣的成員熟悉”食品安全的相關法規,而對附件B相關條款的解釋則必須依其目的進行。基於前述條約解釋原則,上訴機構認為日本的非強制性檢疫要求屬於《 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協定》透明性義務的範圍。

  世貿組織關於透明度規定的實踐並非限於前述。概括言之,透明度規定還要求政府部門明示其做出決定的理由及依據。跡象顯示,此類規定現已漸次成為習慣國際法規則。無論是依據世貿組織關於透明度的規定,還是基於習慣國際法,美國在實施一項對國際貿易有重要影響的措施/規定時,都有義務使之符合國際法下的透明度原則。此處的符合一方面是指美國有義務證明其以所謂的供應鏈安全為借口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指,即使其計劃實施的規定具合法性,其實施也須符合世貿組織關於透明度的規定,包括說明相關措施的目的為何,企業如何滿足相關措施的要求,美國如何保證相關措施不構成對貿易的歧視性限制等。

  在國際社會將國際法治和國家法治列為2030可持續發展目標的今天,類似於世貿組織協定的透明度規則已獲世界上所有主要國家認可。美國政府的行為是否合法亦必須依相關規則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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