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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立法會議員宣誓風波引起的一系列爭議,有可能觸發第五次人大釋法。(中評社 莊恭誠攝) |
中評社香港11月3日電(記者 莊恭誠)近日香港社會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將歷來第五次解釋香港基本法(俗稱“人大釋法”),以釐清立法會議員宣誓風波所引發的法律爭議。其實在九七回歸以來,人大曾先後四次釋法,其中兩次涉及香港的政治制度。而人大釋法的法律依據多年來亦有不少討論。
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解釋權
人大釋法的法律依據來自《基本法》第八章“本法的解釋和修改”第158條,大致內容可分為四個部分。
首先,《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其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此外,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亦可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款進行解釋,但是如果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那麼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香港特區終審法院應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最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四次釋法所為何事?
香港社會目前對人大釋法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兩方面。其一,根據《基本法》第19條,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因此人大不應輕易釋法。其二,根據上述的《基本法》第158條,程序上人大釋法應由終審法院提出,而非特區政府提出,或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自行釋法。而過往曾經發生過的四次人大釋法,有港府提請,有人大主動,亦有終審法院提請。
香港首次出現人大釋法是1999年。當時終審法院就有關居港權爭議的“吳嘉玲案”作出終審判決,特區政府擔憂這一判決會導致內地來港人口暴增,因此有史以來首次提請人大釋法。當時香港法律界不少意見,都以事件在程序上繞過了法院以及破壞了香港的司法獨立為理由,表達了極大不滿。
其後兩次人大釋法先後發生於2004年和2005年,分別是人大主動就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政制改革發展事宜釋法,以及特區政府提請人大就行政長官任期釋法。兩次人大釋法同樣在香港社會引起不少爭論。
到了2011年,終審法院首次提請人大釋法。事件源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當時正與一間在香港上市的內地國企洽談投資合作,期間一間美國基金公司向法院入稟,要求以投資金額償還剛果民主共和國所欠的款項。而剛果民主共和國則援引中央政府實行的“絕對外交豁免權”,指該筆投資屬國與國之間的外交事務,意圖避過追債,惟終審法院根據香港回歸前實行至今的普通法中的“限制外交豁免權”,裁定剛果民主共和國敗訴。
之後剛果民主共和國要求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釐清香港在對外事務上的政策應否與中央的外交政策一致,終審法院法官最終以三比二多數贊成接納。相對而言,今次人大釋法的爭議性較以往小。
宣誓風波釋法或涉基本法104條
至於即將可能出現的第五次人大釋法,有機會涉及《基本法》第104條。該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有消息指出,一旦今次人大決定釋法,將根據這條條文,進一步解釋不符就職資格的宣誓情況。
就目前而言,香港社會對今次可能出現人大釋法的最大反對理由,在於香港高等法院將會就事件進行審訊和裁決。有意見認為,即使高等法院裁定有關宣誓有效,特區政府亦可繼續上訴至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因此人大不妨等到在香港本地法院“無路可走”之後,再考慮釋法,況且屆時香港本地法院自行裁決有關宣誓無效,亦並非完全沒有可能。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會議將進行至11月7日,根據早前公開的會議議程和日程,會議暫無有關釋法的安排,亦無任何具名消息源確認人大釋法一事,現時關於此事唯一可知的消息來源,是日前“港府消息人士”向傳媒放風的內容,指人大將於今日(11月3日)作出釋法。而高等法院恰好在今日就事件開審。
今次宣誓風波涉及大是大非大原則的問題,有意見指出,即使人大最終真的決意釋法,道理上亦並非站不住腳,因為需要由此對涉及國家主權的“港獨”問題作出清晰、有力的表態。至於在法律上是否已有打算,相信不久之後就可見到明確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