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巴馬政府官員稱,《公約》未獲批准關係不大,因為美國一直秉承公約的規定。但這與美國成為《公約》的活躍成員不是一回事,活躍成員需要參與制定《公約》的法律章程,遵守《公約》的爭端解決機制,例如中國鑽井平台所引發的爭端。
華盛頓已陷入尷尬境地,一方面,美國支持菲律賓依照《公約》將中菲糾紛提請國際仲裁,對中國根據“九段線”在南中國海(中國稱南海)提出的領土訴求的整個法律基礎發起挑戰,但同時,美國又拒絕讓自己正式受到海洋法的約束。中國拒絕接受仲裁。
美國前總統里根(Ronald Reagan)反對批准海洋法公約的理由是不利於美國的國家安全和商業利益。關鍵的問題在於公約中關於海底采礦的規定。但這個問題在1994年的修正案中已經得到解決,克林頓(Bill Clinton)之後的美國總統都贊成美國加入公約。美國軍隊是最主要的支持方之一,美國能源公司也表示支持。
但參議院保守派不願意美國的自由行動權被一個多邊機構所束縛。他們還擔心環保組織利用公約中的海洋環境保護條款在美國法院推進自己的計劃。
但由於遲遲未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美國在國際法至高地位問題上與中國爭論的底氣不足。
美國的五位前國務卿2012年在《華爾街日報》發表評論文章,呼籲參議院批准該公約。他們稱,如果批准該公約,那麼對於涉及其他國家試圖延伸大陸邊界的磋商和談判,美國將會更有影響力。
中國從法律角度上在南中國海的主權要求有多個層面。當國際法有利於中國的海上領土主張時,中國就會附和《海洋法》。比如,中國堅稱,該鑽井平台靠近由中國控制的帕拉塞爾群島(Paracel Islands, 中國稱西沙群島),因此根據《聯合國海洋法》中國完全有權在該區域進行作業。越南質疑中國對帕拉塞爾群島的所有權,並表示該鑽井平台設在這一海域屬於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