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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的“責”與“罪”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7-15 08:15:47  


 
  美國的行政問責制之所以高效,關鍵在於有《政府陽光法》、《揭發者保護法》等法律作為後盾,使得問責渠道通暢,救濟充分。對現階段的對中國來說,單純的幾項規定擺在官員面前顯然不具備硬約束力。 

  如何加强問責執行力?筆者以為:一要防止上級問責的主觀影響過大,因人而异而引發新的腐敗;二要做到透明公正,防止一些官員“帶病複出”的怪像;三要嚴格依法問責,避免出現官員開會睡覺即被免職這樣的簡單問責。 

  孟子曾言“生于憂患,死于安樂”,告誡人們要居安思危。但這不應只是古人的專利,當官有責、任職負責、失職問責,應成為國家政治生態中的一種常態。行政問責制度化的根本意義在於防患于未然——那些守土有責的官員們知責而不失職,才是百姓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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