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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玉嬌案 民意促正義凸顯社會進步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6-20 04:47:55  


 
  其實,環顧世界,包括某些自詡為“健全法制社會”的西方發達國家,司法判决受到這樣那樣的影響的案例,舉不勝舉。某些人期望的“純粹法制社會”,在現實中並不存在。原因很簡單,最後宣讀判决結果的是人,而不是法律機器。人往往在受影響後,依然在法律條文中找到有利于這種影響的“條文”。

  司法在某些國度受到金錢、權勢等影響暫且不提,受民意影響而最終影響案件進程與判决結果的例子也有很多。以法國為例,遠至密特朗時代的“當哥爾强奸案”,近至2004年“烏特魯淫童案”,其中都可找到司法受到强大輿論與民意影響的痕迹。

  所以,司法受到民意影響,並不為中國所獨有;各國司法受民意影響所造成的判决結果的好與壞,也可以截然不同。所以,判斷鄧玉嬌案的是非,不宜僅從司法是否受外來影響去判斷,而應該就事論事,將案件放進中國社會發展的大環境中去考察,以“伸張正義”為判斷是非之準繩。

  回顧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年的歷程,其中不乏司法判决受官、商、利益集團甚至惡勢力影響的反面案例。而受民意影響而使正義伸張的、類似“孫志剛們”的案件,是近年呈現出的一個顯著特點。鄧玉嬌案,只是這一類案件之中的一個罷了。而這類案件之所以能夠接受草根民意的影響,這與執政黨“以民為本”執政方略的確立有直接的關聯。鄧案以弱勝强的結果,我們傾向于將其看作中國種種社會變化中的又一個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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