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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給控評黑產套上枷鎖了
http://www.CRNTT.com   2021-12-15 15:01:24


  中評社北京12月15日電/紅網評論,近期,兩部影視劇遭未看先評的特殊待遇,在某評分平台上出現大量一星和五星兩極分化的短評。記者深入控評“黑色產業鏈”揭露,一元錢甚至幾角錢的價格,就會吸引來大量水軍接單。(12月13日 央視網)

  控評行為在影視劇行業由來已久。在這個“沒流量才是原罪”的時代,甭管是“褒揚聲”還是“貶低聲”,能迅速占領輿論高地、搶占受眾注意力的評論才是“好評”,因此雙管齊下者也不在少數。但未見其人,先聞其“聲”,這還是頭一遭,可見控評黑產行業的“火熱”。

  控評行為危害深。網絡時代,傳播者數量倍數增長,傳播中的信息總體量隨之增大,但信息(類型)總體均衡,受眾各取所需,信息場正常運轉。但在利益相爭之下,均衡的態勢總會被打破,利用“受者等於傳者”這一新變化,便能引發惡性“蝴蝶效應”。商家低成本收買傳播者,傳播者因小利而行小惡,導致體量大的信息擠占了體量小的信息的生存空間,形成受眾注意力被體量大的信息占據的局面。信息場失衡,其一打破了正常的影視行業市場競爭秩序,侵害同行合理利益,有損競爭公平;其二影響公眾輿論,愚弄民眾,有損“全社會誠信”的風氣。作為基數最大、控評黑產行業關鍵的一環——接單人員,應當明白控評行為是百害而無一利的,切莫被“小利”衝昏頭腦,要有“傳播者”的自覺和社會責任感,“勿以惡小而為之”。

  控評行為該由法律來管。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和第十一條規定明令禁止有控評需求的主體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第二十條規定對違法者“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我國網信辦近年來出台的《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和《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對控評黑產行業的涉事主體及涉事平台作出了進一步責任的明確,以及個人治理、平台治理、政府治理的導向規定,嚴防“流量造假”“操作用戶賬戶”等行為的發生。

  控評規治靠各方。控評黑產樹大根深,要想連根拔起,需多方協同。法律法規在“兜底”;政府治理長期化,權責界限須明晰;平台治理剛起步,治理方案還需“下水試深淺”;劇方、明星等經營主體要愛惜“自己的羽毛”,加強自律;影視行業協會要加強監管,盡早建立黑名單制度;每一位“傳播者”從抵制做起,為控評行為套上“枷鎖”。規治之路長漫漫,但“行則將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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