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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緊行政執法制度籬笆
http://www.CRNTT.com   2021-12-14 14:36:44


  中評社北京12月14日電/據經濟日報報道,日前,因操縱股價非法牟利,“股市黑手”潘某違法所得2.23億元被依法沒收,並被處以2.23億元罰款。此次行政處罰釋放了重大警示意義。

  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相應處罰,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能。國務院近日印發通知,要求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依法全面正確履行行政處罰職能。這對規範行使行政處罰權將起到有效促進作用,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以高質量行政執法維護市場秩序,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首先,行政處罰要依法處罰,做到量罰適當,才能有效保護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針對執法實際中存在的久查不結、過罰不當、怠於執行等頑瘴痼疾,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明確一系列規定,包括行政處罰的定義、行政處罰種類、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執法責任等,回應當前的執法實踐需要。

  其次,行政處罰要寬嚴相濟。通過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確保過罰相當,防止畸輕畸重。按照通知規定,在未查明違法事實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得“一刀切”實施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等行政處罰。像“一家企業發生事故、同類其他企業停產整改”的簡單化執法,容易對市場主體造成損害。我們也看到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這一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正在各地推廣實行,有的地方還推出包容免罰清單,受到普遍歡迎,體現了“柔性執法”。

  再次,推進“陽光執法”,提升綜合執法效能。根治行政執法中存在的為罰而罰、以罰代管等現象,一方面不能下指標“瞎處罰”,如應依法設置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確保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誌明顯。另一方面要規範行政處罰行為,實現常治長效,推進事中事後監管法治化、制度化、規範化。如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等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會同司法行政等部門按規定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處罰不是目的,而是要通過綜合分析研判,推動源頭治理,進而改進行政管理行為。還需從行政處罰的設定、種類、程序、監督等各環節扎緊制度籬笆,提升法治政府水平,確保為廣大市場主體營造良好穩定的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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