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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保障鐵路安全與秩序
http://www.CRNTT.com   2019-08-17 08:34:27


  中評社北京8月17日電/近日,國家鐵路局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詳細列舉了霸座、吸煙、放飛低空飛行物、故意損壞設施設備等11類危害鐵路運營安全和秩序的行為,明確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有權立即制止,並採取相應措施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在鐵路安全管理特別是高鐵安全基本制度方面,草案吸收了既有鐵路安全管理行政法規、規章的成果,將近年來的一些制度上升到法律層面,提高層級效力,將有效保障鐵路安全與秩序。

  近年來,一些地區發生了多起影響鐵路正常運營的不規範現象。比如,去年發生的乘客霸占高鐵列車座位事件。在事後追責中,鐵路部門表示,霸座乘客的行為屬於道德問題,不構成違法行為,針對這類行為沒有具體規定可以參照處理。雖然最終鐵路公司決定對其處以治安罰款200元,並在一定期限內被限制購票乘坐火車。但不少人認為,這樣的處罰太輕,對於霸座行為如何防微杜漸、追究當事人違法責任,成為人們討論的焦點。

  霸座等現象固然與當事人的個人素質密切相關,但不容否認的是,這類現象頻發從側面反映出了違法成本低廉和執法部門權力有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擾亂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承擔的法律責任是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才會面臨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按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規定,在列車內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只有涉及危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時,鐵路職工才有權予以制止。

  事實上,相對於事後懲罰和教育,人們更關心如何及時有效地制止這類行為,防止造成更大的損失。如果法律缺乏有效威懾性,無異於沒有牙齒的老虎,對於這些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處罰力度不夠重,不能起到應有的警示效果。因此,如何提高執法部門的應對性和強制力,成了全社會的普遍訴求。

  在實踐中,立法往往都是採用“概括+列舉”的方式,因此對“危害鐵路運營安全和秩序的行為”下一步還需要科學明確地界定,結合行為人主觀目的、實際後果等因素綜合認定。這樣既可以賦予相關機構部門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又防止立法時考慮不周全、掛一漏萬。例如,近年來長假期間全國“買短乘長”現象比較嚴重,大量乘客到站不下車以致發生火車超員的情況,導致正常購票者被無端“排擠”、無法上車,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運營秩序。對此,筆者認為在列車沒有運輸能力的情況下,“買短乘長”乘客惡意不下車行為也屬於“危害鐵路運營安全和秩序的行為”,在條件成熟時應完善“危害鐵路運營安全和秩序的行為”規定,並明確相關部門的執法權。

  相對於航空等其他出行方式,鐵路運輸的特點是量大、方便、快捷、便宜、安全和準時。這些優勢的發揮,離不開廣大乘客遵紀守法,共同努力。鐵路法作為規範鐵路運輸安全的基礎性法律,只有科學立法、全面立法,賦予執法機關應對違法行為的權力,才能規範鐵路運營秩序,維護公共安全。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李慈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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