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7日電/今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公佈。文件指出,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超出《公約》的調整範圍,不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以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是中菲兩國通過雙邊文件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所達成的協議,菲律賓單方面將中菲有關爭端提交強制仲裁違反國際法;即使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涉及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問題,也構成中菲兩國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而中國已根據《公約》的規定於2006年作出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因此,仲裁庭對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明顯沒有管轄權。基於上述,並鑒於各國有權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
一、引言
1. 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共和國外交部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菲律賓大使館稱,菲律賓依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二百八十七條和附件七的規定,就中菲有關南海“海洋管轄權”的爭端遞交仲裁通知,提起強制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國政府退回菲律賓政府的照會及所附仲裁通知。中國政府多次鄭重聲明,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
2. 本立場文件旨在闡明仲裁庭對於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沒有管轄權,不就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所涉及的實體問題發表意見。本立場文件不意味著中國在任何方面認可菲律賓的觀點和主張,無論菲律賓有關觀點或主張是否在本立場文件中提及。本立場文件也不意味著中國接受或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
3. 本立場文件將說明: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超出《公約》的調整範圍,不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以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是中菲兩國通過雙邊文件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所達成的協議,菲律賓單方面將中菲有關爭端提交強制仲裁違反國際法;即使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涉及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問題,也構成中菲兩國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而中國已根據《公約》的規定於2006年作出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因此,仲裁庭對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明顯沒有管轄權。基於上述,並鑒於各國有權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