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舉行國防動員重要會議,組織國防動員宣傳教育、訓練演練等活動時,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張貼國防動員標誌。
第六條 參加國防動員活動的人員、設施、設備等,可以統一佩帶、噴塗、粘貼國防動員標誌。
第七條 國防動員標誌可以用於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公用信封、信箋、證書、標牌等辦公設施、用品和相關出版物及辦公電子文檔。
第八條 在不同場合、不同介質上使用國防動員標誌時,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使用彩色正形陽刻、彩色負形陰刻、黑白或輔助圖案,以醒目、美觀、適宜為原則,視使用場所和介質的大小、底色與材質,按比例等倍縮放使用標誌圖案,不得扭曲變形,不得在標誌本體上叠加其他圖案或文字。
第九條 不得使用破損、污損的國防動員標誌。
第十條 經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批准,可以將國防動員標誌用於公益宣傳廣告。
第十一條 國防動員標誌不得用於商業廣告和作為商標使用,不得用於私人慶典等非公務活動。
第十二條 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對本區域內國防動員標誌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對所屬工作人員進行尊重與愛護國防動員標誌的教育,使其了解國防動員標誌的內涵與意義,激發做好國防動員工作的責任感和榮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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