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經新聞》報道稱,早在安倍晉三第一次內閣時期,就設置了由相關專家組成的“關於安保法律基礎的再構建懇談會”。根據2008年6月懇談會總結的報告書顯示,在需要做憲法變更解釋的四種類型中,有兩種可以用做集體自衛權的行使條件:一是在公海海域實施聯合訓練等情況下,自衛隊艦船附近的美國艦船受到攻擊時,應提供防護;二是攔截向美國發射的彈道導彈。
關於遠程美國艦船的協防問題,報告書中也提出了相關的內容:“雖是共同行動,但是廣大的公海上,美日艦船相互間隔數百公里也是常態。”不過,懇談會接到指示要探討的內容僅限於美國艦船在附近行動的情況,對於遠距離的情況並沒有明確。
而對於關島以外由日本分擔美軍部分軍事設施費用的美自治領地天寧島、蒲甘島兩島在遭受攻擊時,自衛隊的支援也將進行探討。日本自衛隊和美國海軍2012年9月曾在關島和天寧島實施了離島奪島訓練。多名日本政府人士分析指出:“雖然自衛隊到美國本土進行訓練行動還難以想象,但是對保衛關島等還是應該考慮的。”
或將“修改憲法解釋”
冷戰結束後,“集體自衛權”這個概念,在日本國內更多體現在日本與美國的同盟關係中,尤其是“9.11”事件發生後,美國屢次要求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但是根據日本現行憲法規定,日本實行放棄戰爭、不維持武力、不擁有宣戰權的和平主義,明確禁止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
據悉,在安倍晉三2月訪美與美國總統奧巴馬會談時,將告知日方擬加速進行修改憲法以“允許行使集體自衛權”的相關討論。強調允許行使集體自衛權是“安倍政府的大方針”,這一方針或將導致日美同盟關係及地區局勢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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