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同盟由來已久
美日軍事同盟非與生俱來,而是冷戰的產物。日本投降後,美國於1945年制定了《投降後初期美國對日政策》和《投降後初期基本政策》兩份文件,計劃對日實行嚴厲而徹底地懲罰。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紅色陣營“在亞洲的擴張”在美國人看來已經是十分迫切的危機,在冷戰的大環境中,美國首先要考慮的是,需要一個拱衛太平洋西海岸的橋頭堡以阻止蘇聯力量的侵入,而日本成為不二的選擇。
1948年10月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出台了《NSC─13/2文件》,美國戰後對日本政策從懲罰到扶持,來了個一百八十度的大轉彎。1952年4月生效的《日美安全條約》、《日美行政協定》和《對日和約》,標誌著二戰後以美國為主導的日美同盟關係的建立。1954年,美日簽定了“共同防禦協議”(MSA),美日軍事聯盟得到加強。1960年,美日簽署的《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條約》,日本與美國軍事合作的範圍進一步擴大。
上世紀70年代,由於美國長期陷入了越南戰爭,需要日本作為後方提供支持,後又在“尼克松主義”指導下在亞洲收縮軍事力量,對日本承擔防務的要求更加提高,而日本經濟實力增加和對平等合作關係的期望,使得日本在這一方面與美國的要求形成了默契。1970年,《日美安全條約》自動延長,日本和美國在軍事同盟關係得以繼續鞏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