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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法院宣判後,幾位將被刑滿釋放人員快步走出。(來源:中國青年報) |
中評社北京2月20日電/中國青年報報道,聲勢浩大的中國足球大審判,18日在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暫時告一段落。面對1年至12年的刑期,幾乎所有中國足球的罪犯均未提出上訴,在“治病救人”的原則後面,中國足球的振興之路依然遙遙無期。法律對中國足球的整治固然“恰逢其時”,但中國足球體系的原罪性質未變——新賽季中超聯賽3月中旬開幕,屆時,足管中心與中國足協仍然合二為一,各家俱樂部為這次審判付出實質性代價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律師滿意刑期 球迷感慨過短
與前日在丹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的4位“名哨”相比,鐵嶺中法一審宣判的內容顯然豐富了很多——近40名中國足球從業人員陸續被判,其中原國家體育總局足管中心副主任楊一民,因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125.4萬餘元,為教練、俱樂部謀取不當利益,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被告單位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則因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其董事長許宏濤因同樣罪名被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在所有的6組判決中,受賄金額達273萬元的原足管中心女子部主任張建強的有期徒刑12年刑期最重,但這已經讓他的辯護律師金文權“感到高興”。
“我們最不想見到數罪並罰的情況出現,去年底庭審的時候,我們沒有對273萬元的受賄金額表示疑義,對事實部分也表示認可,只是對被告的主體身份有異議,我們認為張建強謀取不當利益時的身份是中國足協工作人員,而不是足管中心官員。”金文權說,“張建強被起訴的罪名有兩個,一是受賄罪,二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宣判前,他很擔心數罪並罰,所以,這次判決裁定張建強只是受賄罪成立,我們可以接受。其實,數罪並罰不太符合法理精神,因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該屬於輕的刑罰,如果一個重罪和一個輕罪,在金額相同的情況下,重罪吸收輕罪是最合理的,從這一點看,張建強的刑期是合理的,唯一的遺憾,是張建強認罪態度很好卻沒有獲得半年減刑”。
受賄273萬元換來12年牢獄之災,中國足球領導者的貪腐終於得到法律制裁,但這與球迷的期待仍有差距。
“我身邊幾乎所有的朋友都覺得他們不止貪了這些錢,可能是找不到證據了。”上海球迷樊星告訴記者,“想想中國足球爛了多少年,全是他們這些人一手造成的,影響太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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