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29日電/澳門新華澳報29日發表富權文章:“國會改革”五法三讀通過還有後續攻防戰。以下為文章內容。
台灣地區“立法院”昨日舉行院會,對“國會改革”五法進行三讀表決。在提出法案的中國國民黨黨團和民眾黨黨團擁有議席多數優勢,民進黨黨團從怵於“當家不鬧事”的政治倫理限制,及發動包圍“立法院”的民團一方面缺乏正當性,另一方面也因與十年前“太陽花學運”的時勢不同,青年社群已從當年支持民進黨轉為支持民眾黨……等因素交織較量下,昨日藍白兩黨聯手通過《刑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藐視國會罪”修法,全部完成“國會改革”五法的三讀程序。
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該法案在經“總統”簽署頒布並生效後,已經醞釀十多年,而且最初還是由民進黨黨團提案發動的“國會改革”,將有如下的效用變化:
一、“總統”國情報告。明定未來“總統”需要定期前往“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在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在三月一日前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應在就職二周內送交“國情報告書”,並在一個月內進行“國情報告”。報告完畢後,“立委”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立委”進行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立委”的書面問題,“總統”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二、反質詢&藐視“國會”罪。官員對“立委”質詢的答覆,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違反上述規定的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立委”提議,出席“立委”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可處二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鍰,並可移送彈劾或懲戒,再依法追訴刑事責任,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人事同意權。未來“立法院”行使對“審計長”、“大法官”、“監委”、“考試委員”等人事的同意權時,改採記名投票表決,且人事同意權案交付院會或委員會審查後,應在一個月內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舉辦公聽會,並在院會表決日十日前擬具審查報告。而被提名人的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的相關資料,也應由提名機關在提名七日內送交“立法院”。
四、“立法院”調查權。“立法院”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違反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十萬元罰鍰。“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院會決議,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院會決議,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