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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財產代管如何監督
http://www.CRNTT.com   2020-05-31 11:40:44


  中評社北京5月31日電/據法制日報報道,指定監護人在代管被監護人財產時,未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把部分賠償款出借給了他人,存在可能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風險;但如果交由法定監護人代管後,誰又能保證法定監護人不會損害被監護人的利益?近日,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圍繞被監護人賠償款由誰代管,指定監護人與法定監護人產生糾紛。

  2003年,肖某與黃某結婚,婚後生育子女肖甲、肖乙。2013年雙方離婚,協議肖甲、肖乙由肖某撫養。離婚後,黃某遂離開墊江,從此與肖某以及子女肖甲、肖乙失去聯繫。2014年,肖某不幸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此時,肖甲、肖乙均未成年,其所在的村委會遂依法指定肖某的兄弟肖某某為肖甲、肖乙的監護人。通過訴訟,兩個孩子獲得賠償,由肖某某代為管理賠償款項。

  2018年,肖甲、肖乙終於聯繫上母親黃某,並自願隨黃某生活。黃某以自己是肖甲、肖乙的母親、法定監護人為由,要求肖某某返還代管的賠償款;肖某某以黃某已再婚生育子女,可能損害肖甲、肖乙的合法權益為由,不願返還,雙方由此發生糾紛。

  在訴訟中,承辦法官分別聽取了雙方的意見。作為指定監護人的肖某某,願意將自己代管的賠償款返還,但不放心由黃某保管,而是希望由人民法院或者第三方監管。作為法定監護人的黃某也表示,肖某某在代管期間將賠償款部分借給了他人,明顯損害了肖甲、肖乙的財產權利;若肖某某不同意自己保管,也希望將賠償款交給人民法院或者第三方監管。

  法院認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一方死亡、另一方音訊不明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基層組織可以指定監護人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但指定監護關係因另一方具有監護能力且重新出現後終止,同時,指定監護關係人應當向法定監護人交還代管的被監護人的財產。從法律意義上講,這意味著肖某某向黃某返還代管的賠償款不是問題。

  那麼,此案的問題在哪裡呢?如果調解無果,判決由監護人代管在法理之中,但同時判決由第三方監督卻於法無據。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但是,誰來監督監護人?特別是在父母一方死亡情形下,如何讓代管未成年人財產的另一方不做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事、如何讓未擔任監護人一方的近親屬安心,法律規定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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