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25日電/浙江在線訊,為確保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守住合法性底線,提高立法質量,浙江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近日研究通過了《關於推進設區的市完善立法工作機制提高依法立法水平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
2015年,新修改的立法法公布後,省人大常委會分兩批分別確定溫州等5個設區的市和嘉興等4個設區的市可以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杭州、寧波原有地方立法權)。至此,浙江省在全國較早實現所有設區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權。據統計,2015年3月至今年5月底,浙江省已審查批准94件設區市法規。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各設區的市結合本地區特點,在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開展地方立法,取得了積極成效。在立法過程中,也遇到一些困惑和難點,比如,如何準確把握法定立法事項範圍、如何處理好解決實際問題與“不抵觸”原則的關係等。
指導意見明確,按照憲法、立法法有關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要求,設區市立法需要嚴格立項論證,將立法項目嚴格限定在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權限範圍內,避免就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正在制定或已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立法項目重複立項。
對涉及行政機關權力、公民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的主要條款,指導意見提出,設區市需要逐條論證其合法性。對核心條款或者存在較大分歧意見的條款,可以採取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組織專家論證等方式進行重點論證,確保制度設計既解決問題又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