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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對外逃貪官應該“缺席審判”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9-14 10:00:13  


  中評社香港9月14日電/9月12日上午,福州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布會稱,涉嫌受賄、洗錢罪的原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振忠,日前因癌症在美國紐約死亡。2002年5月22日,原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振忠出逃美國。2003年4月2日,福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洗錢罪對王振忠批准逮捕。(《海峽都市報》9月13日)

  中國青年報刊登評論文章指出,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爲嚴厲的一種,逮捕措施的作出,是依賴于對證據的審查和判斷。在犯罪嫌疑人仍然潜逃的情形下,檢察機關果斷對其作出批捕决定,對于案件的繼續偵查、對于最終將犯罪嫌疑人追捕歸案,都具有積極意義。

  因此,盡管王振忠已逃往國外,但從被批准逮捕之日起,他的身份已變爲“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無論他逃到何時何地,法律的“達摩克里斯之劍” 將始終高懸在他的頭上。令人遺憾的是,盡管“專案組在國際刑警組織、公安部、省公安廳的協調下,爲追捕王振忠歸案,開展了大量工作”,在王振忠外逃5年之後、在檢察機關對其作出批捕决定4年之後,他最終還是客死异鄉,逃脫了法律的審判。

  評論認爲,爲嚴厲打擊腐敗犯罪,對王振忠之流的“失踪”貪官,不但可以在其尚未到案的情况下批准逮捕,還應該在其未到案的情况下提起公訴和判刑,即“缺席審判”。但中國目前法律中却沒有刑事缺席判决規定,這就帶來如下弊端:

  其一,對于“失踪”貪官檢察機關不能提起公訴,也無法啓動審判程序,使得潜逃的貪官逃避了法律的懲罰,有損于法律的威嚴;

  其二,中國已簽署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其中對締約國之間腐敗資産追回與返還的合作作了具體的規定。資産返還的前提條件是請求國已經作出過生效判决,由于中國沒有刑事缺席審判的制度,中國的刑事司法制度無法與國際接軌,《公約》的規定就無法落實。

  評論指出,當然,缺席審判相對于“對席審判”而言,畢竟不是完整的訴訟,但完備之缺席判决的效力應等同于對席判决,它們在本質上幷無二致。目前,還有許多外逃貪官在國外花天酒地、安享富貴,能將他們全部引渡回國受審當然更好,但因爲法律上的重重障礙和冗長的程序,一時半會兒難以做到。賴昌星就是一個例子。這不僅給國家利益帶來巨大損失,也揭示出我國刑事訴訟缺失“缺席審判制度”的尷尬。怎樣發揮缺席審判在提升訴訟效率、打擊腐敗犯罪方面的功能,已成爲中國司法界一個重要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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