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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俊:把農民合作社辦得更加紅火
http://www.CRNTT.com   2020-08-12 07:53:08


  中評社北京8月12日電/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農民合作社的發展,強調要突出抓好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兩類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習近平總書記近日在吉林省考察時指出,鼓勵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專業合作社模式,把合作社辦得更加紅火。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為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注入了強大動力。把農民合作社辦得更加紅火,必須牢牢把握其“姓農屬農為農”的特質,圍繞規範發展和質量提升,加強示範引領,不斷增強合作社經濟實力、發展活力和帶動能力,充分發揮其服務農民、幫助農民、提高農民、富裕農民的功能作用,為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撐。

  充分認識辦好農民合作社的重大意義

  人民日報發表中央農辦副主任、農業農村部副部長韓俊文章文章稱,農民合作社是廣大農民群眾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改革開放以來,伴隨波瀾壯闊的農村改革發展大潮,農民合作社蓬勃發展。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合作社服務能力持續增強,合作內容不斷豐富,發展質量進一步提高。目前,全國農民合作社總數超過220萬家,農民合作社聯合社10273家,農民合作社成員6682.8萬個。合作社已成為引領農民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

  辦好農民合作社是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要途徑。以小農戶為主的家庭經營是中國農業經營的主要形式。目前,中國小農戶數量占農業經營戶的98%,小農戶從業人員占農業從業人員的90%,小農戶經營耕地面積占總耕地面積的比重超過70%。在中國農業現代化進程中,家庭經營蘊藏著巨大潛力,具有廣闊發展前景,不存在生產力水平提高以後改變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的問題。同時要看到,農民一家一戶小規模經營,勢單力薄,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低,一些農業生產經營服務單家獨戶“辦不了”或“不划算”。農民合作社成員以農民為主體,普通農戶成員占比95.4%。合作社在穩定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組織小農戶“抱團”闖市場,幫助小農戶克服分散經營的不足,豐富統一經營主體,提高農業經營效率,賦予雙層經營體制新的內涵,給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注入更加旺盛的活力。

  辦好農民合作社是促進農民增收的重要舉措。合作社經營範圍覆蓋糧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種養業合作社占比近八成。合作社開展連片種植、規模飼養,做大做強了一批“鄉字號”“土字號”“獨一份”的優勢特色產業,促進了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通過聯農帶農引領帶動更多農民走上致富路。農民合作社通過優質優價、就地加工等,提升農業經營綜合效益,增加了成員家庭經營收入;通過促進勞動力轉移就業,提高了農民工資性收入;通過引導成員多種形式出資進而獲取分紅,增加了農民財產性收入。農民合作社對於助力脫貧攻堅、帶領農民增收致富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辦好農民合作社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合作社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社通過開展土地流轉、托管服務和股份合作,促進農業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綠色化生產,加快了先進實用技術集成創新與推廣應用,有效破解了“誰來種地、怎麼種好地”的難題。目前,轉入農民合作社的承包耕地占到土地流轉總面積近1/4。合作社從種養業向農業產前和產後環節全面拓展,推動農產品就地加工轉化增值,打造產業鏈,共享價值鏈,提升了農業綜合效益和競爭力。發展合作社,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有助於農業現代化路子走得穩、走得順、走得好。

  辦好農民合作社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必然要求。在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和組織振興方面,農民合作社大有作為。合作社業務不斷從產中環節向產前農資供應和產後流通、加工等環節拓展,向休閑農業、鄉村旅遊和農村電商等新產業新業態延伸,把產業鏈留在縣鄉村,為鄉村產業發展注入了活力。目前,實行產加銷一體化服務的合作社超半數,經營服務總值近萬億元。開展電子商務的合作社4萬家,開展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的合作社1.3萬家。一大批大學畢業生、返鄉農民工、各類回鄉人士等,通過參社辦社進行創業創新,充實了鄉村人才資源。鄉村組織振興離不開培育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合作社不僅有利於提高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化程度,也有助於實現不同組織間功能互補、協同運轉,提升鄉村治理能力。

  加快推動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

  文章指出,總體看,目前農民合作社發展基礎仍然薄弱,還面臨運行不夠規範、與成員利益聯結不夠緊密、扶持政策精准性不強、指導服務體系有待健全等問題。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突出抓好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兩類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等11個部門和單位聯合印發《關於開展農民合作社規範提升行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把農民合作社規範運行作為指導服務的核心任務,把農民合作社帶動服務農戶能力作為政策支持的主要依據,把農民合作社發展質量作為績效評價的首要標準,實現由注重數量增長向注重質量提升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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